2019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正式實施,對原有的行政處罰法進行了多項修改和完善。以下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的主要變化
1.罰款標準調整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罰款標準進行了調整。對于個人,罰款數額從原來的每日五元三百元,上限提高每日五千元;對于單位,罰款數額從原來的每日五十元五千元,上限提高每日五十萬元。
2.加強行政復議制度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加強了行政復議制度,明確規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同時,規定了行政復議的審查程序和期限。
3.強化行政處罰的公開透明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強調了行政處罰的公開透明。除了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公開,還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罰款數額和繳納期限等。
4.加強行政處罰的程序保障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加強了行政處罰的程序保障。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還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經過聽證程序后作出。
5.加強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加強了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總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在加強程序保障、公開透明、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了明顯的提升,為行政處罰的公正、公平、公開提供了更為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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