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上海房地產拆遷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不過沒關系,因為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上海舊改補償標準的知識點,相信應該可以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和問題,如果碰巧可以解決您的問題,還望關注下本站哦,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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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不在上海,那么在上海的房子拆遷該怎樣補償
你好,房屋拆遷是基于對你房產的補償,如果你的房屋在拆遷范圍之內你就享有關于房屋的補償。有些地區對戶口有特殊的安置或補償,針對這部分補償因你的戶口不在是不能取得的。
特別提示:房屋補償是為了保障你原有居住條件,產權置換應當考慮你現有房屋的面積及所處區位進行安置;貨幣補償則需要考慮周邊地段的房屋市場價格。
如有疑問可以私信聯系。11月17日全國征地拆遷普法課27期杭州站報名中
2021年上海農村養老金補償標準
上海從2021年1月起,繼續增加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加后,上海市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1200元。
企業職保退休人員、城鄉居保人員增加養老金,5月18日通過相關銀行、郵局發放到領取養老金人員的賬戶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將于6月20日發放到位。
上海舊改補償標準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細則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具體估價標準由市建委會同市物價局等部
門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九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
原規模予
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條
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交給所有人的,不另行補償
上海一戶獲6.8億拆遷補償是怎么一回事
上海一戶獲6.8億拆遷補償?官方已回應,官媒呼吁“理性吃瓜”!
昨天(7月2日)午間時分,知名媒體報道稱:上海一拆遷戶最高獲拆遷補償款6.8億元?真相來了!
根據上述媒體(每日經濟新聞)發布的報道顯示:有自媒體發文(短視頻)稱“據說上海北外灘拆遷最高的一戶賠償6.8億”,引發大量網友“轉評贊”;
從上述自媒體的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到:被拆的樓房與“東方明珠”(一般都特指“上海東方明珠廣播電視塔”)隔黃浦江相望,大樓已經被拆除了一部分,樓下有一輛大型工程機械正在工作,大概位置應該位于上海市虹口區北外灘外白渡橋至新建路隧道之間;
由于拆遷補償款巨大,上述消息一經發出,立刻引發廣大網友的關注和熱議;
隨后,上海市虹口區相關部門出來“辟謠”:該內容和事實嚴重不符;
另外,上述相關部門還表示:虹口區北外灘確實正在嚴格地落實舊改征收政策!
與此同時,官媒(人民日報)也轉發上述相關部門的回應,并呼吁廣大網友“理性吃瓜”!
那么,問題來了:上海一拆遷戶最高獲6.8億補償,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真相到底是什么?
上海當地一家官媒(上觀新聞)的記者,先是通過“百度實景地圖”,找到了上述視頻中一模一樣的大樓(位于青浦路與大名路交叉口),隨后又實地走訪了當地相關部門了解詳細情況;
虹口區北外灘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棟已被拆除一大半的樓房,并不是居民住宅樓,而是一棟公共商業樓宇,所以不會有居民拿到拆遷補償的情況;
同時,上述媒體記者還了解到:這棟大樓的業主是上海市下屬的一家國企——上海久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事公司”),由“上海國資委”全資控股,曾先后投資建設(或改造)上海南浦大橋、地鐵1號線、虹橋機場候機樓改造工程、合流污水改造一期工程以及上海市內20萬門程控電話擴容等五個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久事公司”在1999年8月合并原“上海外灘房屋置換有限公司”之后,在外灘也曾投資開發過相關房地產項目(與錦江國際集團合作開發“上海外灘華爾道夫酒店”)!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況下,“一戶”一般都用來作為“居民”的量詞,其實也可以放在“公司”前面;
值得一提的是,在離上海不遠的江蘇,就有一戶公司將收到拆遷征收補償款6億多元;
據官媒(中國證券網)此前的報道顯示:記者從“無錫雙象超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象股份”)發布的公告得知,公司位于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鴻山街道多處廠房被納入拆遷征收范圍,預計將獲得超過6億元(603,752,398元)的拆遷補償款!
最后,問題又來了:“久事公司”能獲得拆遷補償嗎?補償款有可能是6.8億元嗎?
本文由“我家住樓房”原創(作者:刀柄老爹),歡迎關注,帶你一起長知識!
上海房產稅中同住人如何認定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同住人的認定一般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征收方作出征收決定時,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戶口。
(2)除特殊情況外,作出征收決定時應在被征房屋內實際居住一年以上。
(3)征收決定時,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
他處有房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一個有爭議的焦點,不過根據法院的裁判規則,這方面會越來越明確。對于“他處住房”的性質,應該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具體包括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2.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
3.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
4.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
5.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
6.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不應將自購商品房歸入居住困難。
在認定同住人的時候一般也要對是否是空掛戶口進行認定,還有因結婚而在公房居住,但是戶口未遷入;或者因上大學,服兵役而遷出戶口的。
因此,對于同住人的認定,還應該考慮以下情形: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征收決定之日,因結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居住未滿一年的;
(2)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征收決定之日,因結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
(3)房屋征收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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