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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在哪做
司法鑒定在哪做司法鑒定在哪做民事訴訟使用公安鑒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分別是民事訴訟使用公安鑒定:(1)如果是涉及公安機關管轄民事訴訟使用公安鑒定的案件,由辦案單位委托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鑒定;(2)如果是涉及民事訴訟的案件,最好由法院委托鑒定;(3)如果是為民事訴訟使用公安鑒定了辦低保,由當地民政局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如果是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由辦案單位委托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鑒定;如果是涉及民事訴訟的案件,最好由法院委托鑒定;如果是為民事訴訟使用公安鑒定了辦低保,由當地民政局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一般情況下,司法鑒定應在獲得認證認可的檢測實驗室的鑒定機構進行。 司法鑒定涉及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
【法律分析】一般去具備通過認證認可的檢測實驗室的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司法親子鑒定去哪里做去做司法親子鑒定地方如下:(1)可以去具有DNA實驗室并取得了相關資質的醫院做親子鑒定;(2)鑒定機構。具備司法鑒定許可證的正規鑒定中心,這種機構是隸屬于當地司法廳的第三方機構,是對外開放的。
司法鑒定并非由司法局負責,而是由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執行。法律對于鑒定工作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鑒定以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具體來說,當當事人認為需要鑒定以解決專門性問題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選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委托機構鑒定的程序,法院委托鑒定有哪些法條
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須提前審批,由辦案單位先寫出聘請鑒定申請書,由分管領導批準后,制作聘請鑒定書,然后會同需要鑒定的材料,交給鑒定機構,并在回執上簽字,鑒定結論后,將鑒定意見拿回,并書面通知當事雙方。如果有一方或者雙方對鑒定意見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刑訴法關于委托鑒定的法條是什么? 刑事鑒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 關于鑒定。
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托的鑒定機構。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托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法醫鑒定程序如下:法醫鑒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托的鑒定;委托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托的法醫學鑒定;委托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
公安局做的法醫鑒定法院一般認可,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鑒定規則
第六條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公正、獨立、及時、安全的工作原則。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所屬鑒定機構開展鑒定工作所必需的人員編制、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和有關經等。
第六條,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公正、獨立、及時、安全的工作原則。
《公安機關鑒定規則》規定:鑒定的實施,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本專業鑒定資格的鑒定人負責。《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試行)規定,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據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單獨一個鑒定人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在作出是否回避決定前或者復議期間,鑒定人不得停止與申請回避鑒定事項有關的檢驗鑒定工作。【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鑒定規則》 第五條 公安機關的鑒定工作,是國家司法鑒定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傷殘程度鑒定原則上應在傷后 3-6個月以后進行評定。單純以文證審查方式出具鑒定文書的,應具備下列條件:被鑒定人因客觀原因確定不能接受檢驗的;符合損傷程度評定標準中以原始損傷鑒定的規定;經送檢驗單位確認的文證資料真實、可靠。
民事訴訟法關于司法鑒定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法院指定的司法鑒定必須是在當事人在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不成的情況下產生的。如果當事人之間能夠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的,那么就不需要法院在進行指定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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