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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 2、涉案款物報告
- 3、涉案財物管理實施細則
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1、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法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3、法律依據:《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竇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5、法律主觀:對刑事訴訟的涉案財物,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涉案款物報告
立案審查工作中,形成審查報告以及懺悔反思材料、違紀事實材料、涉案款物報告,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連同全部證據和程序材料,依照規定移送審理。
不涉及財產的,返還給被告人。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怎么處理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進行保管,并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涉嫌違法違紀的,報告檢察長。
公安機關管理涉案財物,應當建立完備的臺賬,并與辦案信息關聯。臺賬中應當載明涉案財物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來源、存放地點、移送情況、處置情況等信息。
法律分析:主要內容有涉案財物的處置方法、處理結果、管理辦法以及現階段完成目標和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 *** 、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 、賭資,吸食、注射 *** 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人民檢察院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先行接收涉案財物,如果決定不予立案的,偵查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對先行接收的財物作出處理。
涉案財物管理實施細則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如何處理 安機關管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貪污 、挪用、私分、調換、截留、坐支、損毀、擅自處理涉案財物。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的涉案財物,應當保密。 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履行相關法律手續,開具相應法律文書。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五條 公安機關各辦案部門應當對涉案財物實行統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擔具體辦案工作的民警負責本部門涉案財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嚴禁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
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文件。第三條規定:涉案財物管理工作堅持辦案與管理相分離、來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時處理、全面接受監督的原則。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規定》要求,嚴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對財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確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在3日內解除措施退還當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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