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6條是關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它明確了在特定情況下不應當提起公訴或者自訴的情形。這一規定有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實踐中需要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確保決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依法不追訴的原則,包括對于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死亡、特赦令免除刑罰以及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如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刑訴法16條明文規定的內容如如下:對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或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特定情形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本條共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是國家 *** 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
法律主觀:第一百六十一條【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不起訴是需要滿足法定條件的,是否不起訴,需要看是否符合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144條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查封、凍結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2、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3、刑事訴訟法第144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4、刑訴法144條內容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6、根據《規則》第143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①不符合上述應當或可以逮捕條件的;②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內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并未規定什么罪。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涉及具體的罪名,具體的罪名是由刑法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關于是否立案的規定。
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有關刑事訴訟的一切法律規范,包括刑事訴訟法典和其他有關刑事訴訟的法規、法令、條例、規則、決議、決定等,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訴訟程序的規范性文件。
刑事訴訟法235條規定
1、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 》第235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 一審 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5條到第246的規定,死刑復核程序如下: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3、法律解答如下。在中國,除最高法院判決,其他死刑需報請最高法院核準。此程序稱死刑復核程序。只有最高法院同意,方能執行。然而,中國刑訴法對復核期限未作規定。復核延遲現象時有發生,個別案件長達數年。因此,無法確定立即執行后存活時長。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5條、第2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1、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八十條:“【逮捕的批準、決定與執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2年3月14日表決通過了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了總則。法律修改內容還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并增加規定特別程序。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僅規定了法律程序內容,并沒有關于罪名的實體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82條并為規定任何罪名。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