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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1、名詞是一種詞匯,用來指代人、地點、物體或者抽象概念的名稱。在句子中,名詞通常作為動詞的主語或賓語,也可以在獨立結構中單獨表示某個名稱,或者在連系動詞之后作為表語使用。 術語是指特定領域內用來表示專業概念或相似概念的詞匯。語法學中,名詞被用來指代人的名稱或事物的名稱。
2、名詞解釋是對概念的內涵或語詞的意義所進行的簡要而準確的描述。名詞通常用來表示人或事物的名稱,如“人、牛、水、友誼、團體、今天、中間、北京、孔子”。除此之外,名詞還包括術語或近似術語的字眼,它們并不局限于語法上的名詞,例如“三段論法結構中的概念”。
3、名詞解釋的意思是對某一術語、概念、事物或現象進行準確、簡潔的定義和解釋。以下是對名詞解釋的詳細解釋:名詞解釋的基本定義 名詞解釋是一種解釋方法,主要用于對某一特定術語或概念進行定義和闡述。
唐朝的法律是什么?
唐律是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短坡墒枳h》又稱《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
《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開元律》、《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唐律的形式有四種:律、令、格、式。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等法典;現在的法律主要是以管理的范圍劃分的,如《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憲法》、《刑法》等;服務的社會背景不同:唐律是封建社會的法律,現在的法律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執行的結構不同,唐代主要是大理寺、刑部等,現在主要是司法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唐朝的法律形式 律--是刑事法規,相當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關于國家體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規。格--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據以辦事的行政法規。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四種,構成了唐代前期立法的整體,它們處理著國家社會生活中各個方面的問題。(一)律 據《唐六典》的解釋:“律以正刑定罪”,主要是刑事鎮壓的法律條文,其中也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訴訟法的規范,涉及的領域和所調整的內容極為廣泛,幾乎囊括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如何評價輕型化和非犯罪化對刑法改革的影響
1、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作為當代世界性刑法改革運動的兩大主題刑事訴訟規則624條內容,是作為現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謙抑原則的直接要求。所謂刑法謙抑刑事訴訟規則624條內容,是指刑法應當作為社會抗制違法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能夠用其他法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盡量不用刑法手段調整,能夠用較輕的刑法手段調整的犯罪行為盡量不用較重的刑法手段調整。
2、因此,不同的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對罪刑相當的評價標準是不同的,因此,堅持罪刑相當性原則并不一定就能排斥重刑化或輕刑化,重刑化或輕刑化與罪刑相當性原則并不絕對沖突,因它們本身是從不同角度對刑罰權衡的結果。
3、從舊兼從輕原則是一個刑法適用原則,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于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則中從舊原則的發展。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親親得相首匿,是哪個法律條文的內容?
1、是唐律刑事訴訟規則624條內容的重要刑法原則。即同財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刑事訴訟規則624條內容,互相容隱犯罪者刑事訴訟規則624條內容,可以減免刑事責任。其具體規定,一是同居者和大功以上親及部分近親屬相隱不負刑事責任;二是小功以下親屬相隱,減凡人三等論處;三是謀反、謀大逆、謀叛一類重大犯罪,不適用相隱之律。
2、親親得相首匿首入律條的是漢宣帝時的《二年律令》。以下是對該問題的 什么是“親親得相首匿”刑事訴訟規則624條內容?“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原則之一,強調親屬間要相互庇護和隱匿罪行。這一原則體現刑事訴訟規則624條內容了儒家思想中的倫理觀念與法律制度的融合。在漢代,這一原則被正式確立并體現在律條中。
3、在古代中國的法律制度中,一項重要的原則是“親親得相首匿”,它源于《漢書·宣帝紀室晶》中的記載,指出作為主謀者,如果親屬之間互相藏匿犯罪行為,例如父母藏匿子女,夫妻之間隱瞞對方的罪行,孫輩隱匿祖父母,通常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4、親親得相首匿 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于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5、親親得相首匿具體是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于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
中國法制史的唐宋
中國法制史從唐宋至明清時期經歷了深刻的變革和發展。唐律,如《唐律疏議》,是中華法系的基石,源自《武德律》,通過貞觀律和永徽年間長孫無忌的整理,形成了詳盡解釋律文的《永徽律疏》。十惡制度明確了對統治的嚴重威脅,區分了侵犯皇權與倫理犯罪。
《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成為終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明律的制定經過了四個階段:①吳天年《大明律》。鑒于元末法制敗壞的教訓,朱元璋曾說:“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答案 中國法制史源遠流長,自夏商西周起,歷經春秋戰國、秦漢、唐宋元明清等朝代,逐漸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歷史上,中國的法律制度以刑法為主,輔以民事、行政和訴訟制度,最終構建了完整的法律體系。
同時,唐律不僅在中國古代法律歷史上產生了重要影響,還對亞洲周邊國家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的《高麗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寶律令》、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借鑒了唐律,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根據記載,唐宋明清以來,針對女犯人有特別嚴厲的刑罰,史稱“五刑”,分別如下:刑舂:古代對婦女犯罪施用的一種刑罰。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曬谷、舂米之勞役。拶刑: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
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主要是我國封建社會中期和后期的法律制度。唐王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各項制度最完備的時期,唐朝的法律是我國封建社會歷史上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律,最成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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