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建議調整量刑建議函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法院調整量刑建議函格式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不和檢察院溝通直接發函要求修改量刑裁定書?
- 2、量刑建議書三年是否就判三年
- 3、判決和量刑建議書不符,法院是否需要出函?
- 4、量刑建議書和實際判刑差距大嗎
- 5、量刑建議書建議刑期已到期
- 6、檢察院量刑建議書
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不和檢察院溝通直接發函要求修改量刑裁定書?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從這一立法規定看,調整量刑建議并不是必經程序。據此,應不能得出“法院未通知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的做法違反了‘法定訴訟程序’”的結論。
量刑建議書三年是否就判三年
量刑建議書三年的,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就會判3年。犯罪分子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會對罪名和量刑作出建議,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在作出判決時,一般會采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議明顯不對,或者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會不予采納,而是根據具體的審理結果作出相應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和量刑建議書不符,法院是否需要出函?
判決和量刑建議書不符,法院無需出函說明。
因為法院會在判決書中對定罪量刑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論述,所以無需重復發函。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對這個答案滿意,望采納。謝謝!
[img]量刑建議書和實際判刑差距大嗎
量刑建議書和實際判刑差距不大。人民檢察院依法出具量刑建議書的,人民法院在判刑時,一般會按照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進行判刑,認為量刑建議不當的,才會按照依法審理的結果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量刑建議書建議刑期已到期
法律主觀:
看具體情況定。建議書是針對案件的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對使用的刑罰做出一個量刑的建議,有可能會寫建議緩刑的。但是緩刑的適用對象包括三個條件:(1)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3)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所以需要結合實際案件確定是否會有緩刑建議。
法律客觀:
《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條人民檢察院以量刑建議書方式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將量刑建議書一并送達被告人。
檢察院量刑建議書
1.法院量刑一般會充分考慮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范圍,然后根據您案件的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法定情節即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酌定情節即犯罪動機、手段、環境和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等),在其中從輕或從重量刑(即偏向6個月還是1年6個月)
2.緩刑的適用對象包括三個條件:(1)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3)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如果沒有其他情節,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的條件有可能符合,另外兩個條件根據您提供的條件還無法判斷,您可以自己分析一下,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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