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給大家聊聊關于離職補償標準n幾,以及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四年,離開公司后要求補償多少錢合適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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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金的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那要看你是因為什么原因離職的。
如果是自己提出離職的沒有補償金。
如果是單位辭退你的要看辭退理由是什么,如果你已經轉正,單位以你不符合崗位要求,工作不合格辭退你,或者單位因為裁員把你裁掉,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021年離職補償上限
一般非個人意愿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需要補償的,補償是根據是補幾個月的事,根據你工作年限加一個月,有的公司比較好,還會再加多加一個月的補償金,又說n+2n,就是代表你的工作年限,個月工資就是從你離職這一個月開始,往后推算12個月,你所收入的平均工資
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四年,離開公司后要求補償多少錢合適
很高興給你解答,關于補償方面要分3種情況討論。
一、主動辭職、員工過失性辭退
任何情況下,自己主動辭職是不會有任何補償的,這點需要牢記在心。
同樣的,員工過失性辭職也是沒有任何補償的,比如說員工違背法律規章制度。具體過失性辭退條例可以查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主動離職同時要注意,如果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培訓服務期有時候需要賠償違約金。
小張入職簽訂合同,這個時候公司準備重點培養小張,安排小張參加了一個萬元的培訓班,同時簽訂服務期2年禁止辭職,否則雙倍賠償違約金。
一年后小張有了更好的發展空間,提出離職,公司按照當初的服務期協議要求小張雙倍賠償違約金合計2萬元。
小編分析下,首先小張是主動離職,沒有任何補償金;其次,小張簽訂了培訓服務期,提前離職自己存在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最后關于金額方面,只需要賠償5000元即可。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違約金的金額其實是固定的,就是剩余服務期的分攤費用。
二、公司違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無過錯被辭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這個比較簡單,都是公司的錯誤,公司需要支付N+1的補償金。工作14年就是補償14個月,超過14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按照半個月計算。
補償每個月的工資一般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計算。
特別注意,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需要再加一個月的補償金。
三、特殊情況的補償金、賠償金1、協商一致離職
法律規定是支付補償金,但是既然是協商一致,具體金額雙方可以相互協商。
2、公司違規解除勞動合同
所謂的違規解除合同,比如說女員工處于“三期”、員工處于工傷階段等等。這個時候公司就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計算方式與補償金一致,只是金額是補償金的雙倍。
離職補償金n+1什么意思,怎么算工資
離職補償金n+1指的是根據工作年限來補償工資,即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在補償的額度上多補償一個月工資,然后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資料:
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京東大量裁員,總部辭退30%,勞動合同終止是什么補償標準
我們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是我們法律關于裁員、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的規定。
互聯網企業正在進行大規模的如火如荼的裁員。客觀說,裁員沒有問題。畢竟企業遇到經營困難,通過裁員等方式來減少成本也合理。我們也不能將負擔要求企業自行承擔,最后企業出現經營困難而進入破產清算,那對企業,對員工,對社會的影響和傷害更大。不過我們也希望企業在裁員的時候,也應當依法保障職工的利益。不少企業就是又想裁員,又不想給經濟補償金,還要想出各種各樣的名目來逼迫員工自行離職。這種做法就不太妥當。該給的補償正常給,大家也能好聚好散,關系沒必要那么僵,對企業形象也是好事。對于員工,事后也還能申請失業補償。
當然,大規模裁員的話,我們是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需要提前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再將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能實施裁員。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那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則要翻倍。
OK,關于離職補償標準n幾和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四年,離開公司后要求補償多少錢合適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