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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法律分析: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2、刑事訴訟法法定回避理由一般理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3、刑事訴訟法回避的法定事由包括審判的人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審判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是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擔任過案件的證人,監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情況。
4、3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的 ;( 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規定的回避主體,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刑事訴訟規定的回避主體的回避刑事訴訟規定的回避主體,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刑事訴訟規定的回避主體的回避刑事訴訟規定的回避主體,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3、法律分析:規則中規定: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主體有哪些?
1、法律分析: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2、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主體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4、《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職員若是與刑事案件相關就需要回避,具體需要回避的主體是審判、檢察或者是偵查人員,一般來說,這些職員在發現自己與案件相關時,會主動回避,若是沒有回避的,那么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請求。
5、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了解到,能夠申請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等回避的主體,主要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6、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中回避由誰決定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4、人民法院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是不得參加的。檢察長的回避,由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是不得參加的。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5、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應由不同的負責人進行決定。具體來說,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而院長的回避則由本院的審判委員會來決定。同理,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或偵查機關負責人的回避則由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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