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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下列哪一案件是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
1、在刑事訴訟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4、基層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5、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guī)定如下: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對管轄有爭議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地域管理的規(guī)定是由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法20-21條是什么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和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提問前要先問其有沒有犯罪行為,并聽其陳述和辯解;對于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當事人有拒絕告知的權利。
《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 一審 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 刑事案件管轄 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是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組織形式。
案件的移送。《刑事訴訟法》第21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guī)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訴法21條規(guī)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是關于緊急避險的規(guī)定。
2、刑法第21條是關于緊急避險的法律規(guī)定,它明確了在面臨正在發(fā)生的危險時,為了保護合法權益而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不負刑事責任。然而,避險行為的適用并非無限制,必須合理、適度,并避免濫用。
3、《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 一審 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 刑事案件管轄 的規(guī)定。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是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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