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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選擇罪名和概括罪名
1、單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單一,只能反映一個犯罪行為,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選擇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復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2、單一罪名與選擇罪名、概括罪名:單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單一,只能反映一個犯罪行為,不能分解拆開適用的罪名。
3、選擇罪名大致分以下三種情況:第一是行為選擇,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種行為,因而形成選擇罪名。如引誘、容留、介紹賣*罪,包括了三種行為,可以分解成多個罪名。
4、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則條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內容復雜,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
定義判斷知識——刑法罪名定義(五)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刑法第311條),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罪名:罪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每一種具體犯罪的名稱,是對該種具體犯罪行為本質特征的高度概括。
刑法上的“因”:該行為必須是 犯罪行為 ,不能是生活行為;該行為必須是 實行行為 ,不能是預備行為,該實行行為“著手”的標準是 : 分則具體罪名的犯罪行為+ 對法益造成現實緊迫直接的危害。
刑法確定罪名或刑法罪名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條相對應的罪名,罪名的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單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的內容來單獨或聯合發文確定相應法條對應的罪名。
什么是選擇性罪名?
由于選擇性 罪名 是指包含的 犯罪構成 具體內容,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對其定罪應依據犯罪構成理論。選擇性罪名就是復雜的犯罪夠成的一種。
選擇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復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復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選擇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復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罪,它是一個罪名,但它包括了拐賣婦女的行為與拐賣兒童的行為,于是可以分解為二個罪名。
選擇性罪名是指一個法律條文規定了兩種以上有內在聯系的犯罪行為,可以分解適用又可概括使用,但不并罰的罪名。例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是一個選擇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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