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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海洋為什么認為量刑建議過輕?
“拐走一名孩子,給父母乃至一整個家庭都會帶來巨大的傷害,造成的社會影響也非常惡劣,而他們拐走兩名孩子長達14年。”孫海洋如此表示,他認為這樣的量刑建議過輕。
是由于這個人販子的行為非常惡劣,而且也導致自己也浪費了很多年的青春,所以才會如此索賠。
主要的一個原因是因為公安機關沒有辦法能夠找到當初他們交易的證據,也就是說他們只是拐走了兒童,但是找不到他們賣兒童的金錢交易證據。
個人覺得這一舉動合理但并不合法,雖然身為家長對人販子的量刑會感到很敏感,但是該人販子只是犯了拐騙罪并沒有犯拐賣罪,所以還是應該按拐騙罪的方式量刑,所以此量刑是沒有錯誤的。
孫海洋在直播表示自己向人販索賠500萬,是為了嚴懲他而并非真的要讓他把錢賠給自己。
孫海洋認為量刑罪名太輕了,他告訴南都記者,無論是拐賣還是拐騙,對于失去孩子的家庭來說,傷害程度是一樣的。
孫海洋再回應量刑過輕:已接到重新量刑通知,后續將會如何發展?
1、我們也不知道為何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還需要證明人販子是否存在拐賣孩子的行為,在法律面前任何事情都得講究證據,現在找不到對方拐賣孫卓的證據,根據現有的法律似乎只能這么判刑。
2、“拐走一名孩子,給父母乃至一整個家庭都會帶來巨大的傷害,造成的社會影響也非常惡劣,而他們拐走兩名孩子長達14年。”孫海洋如此表示,他認為這樣的量刑建議過輕。
3、我們都親眼目睹了孫海洋尋子的十多年,他為此付出了很大的財力和心血,通過《親愛的》這部電影大家就可以感受到孫海洋尋子之路的艱辛,最后人販子只判處5年有期徒刑,任誰都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于是孫海洋提出500萬的索賠。
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的區別是什么
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身心健康,而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客觀方面不同。
定義不同:拐騙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欺騙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而拐賣兒童罪則是指非法買賣兒童、拐賣兒童等行為。
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怎么區分 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客體要件不同,拐 騙 兒 童 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 權益,而拐 賣 兒 童 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 自由的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一樣嗎
1、拐騙罪和拐賣兒童罪是兩種不同的罪名。前者是指以非法手段將他人強行帶離原處,屬于危害人身自由的行為,而后者是指以非法手段帶走、販賣未成年人,屬于犯罪分子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經濟利益或其他非法目的的行為。
2、法律分析:不同。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犯罪對象不同。
3、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行為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
4、我個人認為,拐騙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分有時候不夠明確,將其合并成一個罪名可以更好地保護兒童的權益,減少漏洞和不公;反對者則認為,這樣做可能會導致一些情況下的量刑不夠準確,給犯罪分子帶來更多僥幸心理。
5、總之,盡管拐騙罪和拐賣兒童罪之間存在一些相似之處,但它們的本質和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有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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