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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件多久能立案
刑事申訴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3個月,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刑事案件申請申訴的,法院對于申訴案件的立案審查時間通常是三個月,最遲不會超過6個月,如果申訴案件的案情非常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的原因,可以依法申請延長審查的期限。
申訴的第一個步驟是審查,審查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是六個月;決定是否再審,如果決定再審,則立案,不符合再審條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審查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是六個月;(2)決定是否再審,如果決定再審,則立案,不符合再審條件的通知不予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申訴案件的立案時間,一般在三個月以內,也即無論是否裁定再審,三個月內會通知再審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發回重審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發回重審的法律規定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法律分析: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3、發回重審的法律規定是: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停止調查的時間是多久?
1、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停止調查的時間是等到中止的事由完全消除之后,就可以再次進行調查審理,所以這個時間的話并不是一個固定的期限,而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一定程度方面的調整,但不管怎么樣案件總是會進行審理的。
2、中止審理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所以,中止審理提出的時間就是在審判的過程中。
3、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法律對中止審理的法定時間并無明確時間限定,根據情況而定。中止訴訟案件的中止時間是得等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后才能恢復審理,所以它的時間是不好確定的。
5、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申訴的審理期限是按照再審的時間來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1、法律客觀2008民事訴訟181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可以中止審理2008民事訴訟181條:(一) 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二) 被告人脫逃;(三) 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且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四) 由于不能抗拒2008民事訴訟181條的原因。
2、審理期間,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由于其2008民事訴訟181條他不可抗拒2008民事訴訟181條的原因,案件無法繼續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3、若自訴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而無法繼續審理,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起訴后,如果被告人逃脫,導致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民事案件終審不服可以直接到高院請求再審嗎
1、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申請再審時應向上一級法院提出。這意味著,若中級法院作出的判決已生效,當事人只能向上一級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不能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法律明確禁止跨級申請再審。對于再審案件的審查期限,新《民事訴訟法》第181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2、法律分析: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因為我國是二審終審制,再審不是常規程序,是否受理再審申請要看案件情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法律主觀:上訴后對終審判決不服的,仍然 可以申請再審 。因為上訴與申請再審,并不矛盾。法律沒有禁止上訴的就不能申請再審了。
4、在民事案件經過二審終審并生效后,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可以在判決生效后的六個月內,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交民事再審申請。這一程序允許當事人尋求進一步的司法審查,以糾正可能存在的錯誤。再審申請的內容應當詳細列出原判決中存在的問題,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適用錯誤、事實認定不清、證據采信不當等。
5、法律分析:如果對省高院的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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