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訴法規定監視居住的條件有哪些
1、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條件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2、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3、監視居住的條件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4、首先需要滿足一般監視居住的條件要求,之后針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則格外還需要符合其他以下情形之一。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固定的住處。針對三類特殊犯罪,在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執行對偵查可能有所阻礙的,那么經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是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監視居住的法律條款及依據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的住處執行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作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案件特殊或辦理案件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 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案件中監視居住規定是什么
1、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條件包括以下情形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一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二是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是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辦理案件需要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五是羈押期限屆滿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案件尚未結案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仍需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2、監視居住刑訴法中的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3、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條件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4、關于監視居住的有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5、《刑法》中監視居住的最新規定如下:監視居住的條件為犯罪嫌疑人因客觀原因不適合被羈押,如患有嚴重的疾病、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等;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期限滿后公安機關需要重新經過批準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6、對于刑事案件中的監視居住條件,法律有明確規定,旨在保障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同時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以下為相關條件概述:首先,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這通常表明其身體條件不適合被羈押,因此有資格申請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需要什么條件?
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四)羈押期限屆滿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案件尚未辦結刑事訴訟監視居住標準,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五)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健康狀況受限:若犯罪嫌疑人因重大疾病導致生活無法自理,法律允許其接受監視居住,確保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 特殊身份保護:對懷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婦女,出于對其及嬰兒健康的考慮,允許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維護其人身安全與權益。
在符合逮捕條件的時候,同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監視居住。身患嚴重疾病,不能自理生活。正在懷孕或者需要對自己不滿1周歲的孩子進行哺乳的女性。是生活無法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存在特殊情況或者辦案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檢察院監視居住啥意思
1、監視居住就是指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監視居住條件的人在住處或被指定的居所執行的刑罰。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處。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期限不得長于6個月。
3、監視居住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擅自離開住處,并對其活動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4、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適用監視居住的對象和適用取保候審的對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證人或者不能交納保證金的時候適用。
5、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期限一般為6個月。
6、監視居住是法律中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負責執行。適用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旨在限制其行動自由并進行監控。相比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約束力更強,通常在找不到保證人或無法繳納保證金時適用。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司法需求,也可能直接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條件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二是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是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辦理案件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五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仍需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