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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物品估價
- 2、涉案財物價格認定辦法
- 3、犯罪嫌疑人判決書下后犯罪嫌疑人被抓時自己的隨身物品什么時候還_百...
- 4、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規定
- 5、人民檢察院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 6、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的貫徹落實
刑事案件物品估價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2、法律分析:根據市場進行估價。贓物核價證明是法定估價機構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委托,對委托機關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中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進行估價后出具的書面估價結論。
3、一般需要三十日。根據查詢百度律臨得知,派出所做物價鑒定一般需要三十日。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問,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涉案財物價格認定辦法
法律主觀: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為: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如實登記,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部門對扣押款項及其孳息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嚴格收付手續。
第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向價格認證機構提出對涉案財物進行價格認定的,應當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以及價格認定所需的材料。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以下統稱委托機關)在辦理各自管轄的案件中,委托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對價格不明、價格難以確定以及其他需要確定價格的涉案財物進行價格鑒定、認定的活動。
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中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當事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協商一致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當事人的協商意見確定價格鑒證機構;協商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采用隨機選擇的方法確定價格鑒證機構。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價格鑒證機構均有被委托人隨機選擇的同等權利。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是指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仲裁機構以及其他辦案單位(以下簡稱委托人)的委托,對涉案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財物進行價格鑒定和認定的活動。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價格認定專業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的人員。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協調和認定行為的監督管理,健全對價格認定機構人員的管理、考核制度,受理舉報和投訴。
犯罪嫌疑人判決書下后犯罪嫌疑人被抓時自己的隨身物品什么時候還_百...
1、通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分為涉案財物和非涉案財物。非涉案財物通常3日內退還;涉案財物通常在撤銷案件、不起訴或法院生效判決、裁判后30日內返還,特殊情況還可延長30日。
2、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時隨身物品在法院宣判后只要物品確保與案件無關的是可以取回的。按法律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所攜帶的物品,在收監時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犯罪嫌疑人收監后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
3、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時,會扣押其隨身物品、外衣、鞋子,該人只著內衣及號服進入監舍。該人物品會有看守所開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單,在該人出所時持清單,領回扣押物品。在押人員如攜帶危險品未被發覺的,違反看守所監規,會被加戴械具、嚴格監控。進看守手機怎么處理的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
4、有些是在釋放時交換本人,比如衣物鞋帽。當然,如果現金財物和案件本身有關就會被扣押,但是得出具沒收的書面證明,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另外一種情況,就是辦案單位把現金給存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賬面上,以便其在里面購買被褥食物洗漱用品等生活必須品。
5、犯人出獄后,如果被抓時的隨身物品警察說找不到了的話,可以要求所在的派出所進行賠償。公安機關在辦案時,根據需要可以暫扣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并應該制作扣押物品清單,由犯罪嫌疑人簽名確認,并對抽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
6、不會歸還家屬的。等到釋放時,不涉及案件的個人財物是會直接還給當事人的。
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規定
如果法院作出判決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未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置,公安機關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置意見或者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予以妥善解決。
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深化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法處理。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后,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偵查,不得在無法定理由情況下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法律依據深化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其深化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他相關規定進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過程中,對涉案財物進行登記、保管、鑒定、處置等環節所遵循的一系列規范。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涉案財物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辦案人員應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并將原物照片、發還清單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人民檢察院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1、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三條 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法處理。
2、該規定明確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辦案人員應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并將原物照片、發還清單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3、如果法院作出判決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未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置,公安機關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置意見或者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予以妥善解決。
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的貫徹落實
為深化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了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深化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深化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規定》認真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要求,針對實踐中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相關工作機制以及操作規程,對檢察機關規范司法、公正司法、嚴格司法必將發揮積極作用。
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意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細化政策標準,規范工作流程,明確相關責任,完善協作配合機制,確保有關規定落到實處。
修改工作貫徹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思想,嚴格規范執法,強化人權保障,完善了強制措施制度、受立案制度、偵查制度、涉案財物管理處置機制等刑事執法各個重要環節。規定落實了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關于認罪認罰從寬等方面的規定,并根據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細化了取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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