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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有哪些?
1、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享有的職權包括:(1)立案偵查權。對依照法律規定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諸如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等案件有權決定立案偵查。在偵查中,有權實施除通緝以外的一切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有權自行偵查。
2、法律主觀: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等。
3、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參與訴訟的全過程,從立案、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到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在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立案偵查或直接交由公安機關偵查,實施訊問犯罪嫌疑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并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
4、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等行為實行監督。
5、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職責分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則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享有的職權包括:(1)立案偵查權。對依照法律規定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諸如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等案件有權決定立案偵查。在偵查中,有權實施除通緝以外的一切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有權自行偵查。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5)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6)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
法律主觀: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等。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等行為實行監督。
我國檢察機關有哪些職權?
1、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一)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法律分析:檢察院職能職權:(一)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二)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三)對于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我國檢察機關的職權主要有:1.刑事案件偵查權。(1)《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4、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具體職責與權利。
5、檢察機關的主要職權包括刑事公訴、法律監督、以及部分偵查權。首先,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機關,其首要職權是代表國家對違反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這意味著,當警方調查完結并將案件移交給檢察機關后,檢察機關會審查案件材料和證據,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6、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司法機關,其具檢察職能概括而言有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四大檢察權。刑事檢察職責,就是對刑事案件的檢察權,也是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所在。具體包括偵查權、批準或決定逮捕、起訴與不起訴、刑事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
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分工是怎樣的?
1、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職責分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則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
2、法律分析:公檢法三機關的分工負責,是指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分工。公檢法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
3、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偵查、、預審(應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外),及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留、逮捕。檢察院:負責對執行法律的檢察、對犯罪嫌疑人的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以及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法院:負責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
4、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包括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等。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會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案件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
5、法律分析:除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的案件及當事人自訴案件外,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負責對案件的偵查、預審、執行逮捕、依法執行判決;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抗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三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過程中分工明確,執行中應互相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的執行法律。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工作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在監督方面突出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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