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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是什么意思
-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是什么
- 3、年滿70周歲不可以拘留
- 4、刑訴法第七十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 5、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6,第七十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是什么意思
第七十條 【不批捕的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是: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你好: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是什么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是: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3、第七十條 【不批捕的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4、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5、《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你好: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年滿70周歲不可以拘留
1、法律分析:70歲的人不能執行拘留處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七十周歲以上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2、超過70歲的老人犯法不可以拘留。70歲的老人不能行政拘留。被拘留人已滿70周歲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應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的決定機關;如果是在收拘后發現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并通知拘留的決定機關。
3、周歲以上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不能刑事拘留的年齡。如果犯罪嫌疑人年齡較大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我國刑法規定了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已經年滿七十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不進行行政拘留。根據法律規定:70周歲以上存在被行政處罰情況,進行行政拘留,一般不屬于嚴重違法情況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滿70周歲,不會進行行政拘留相關處罰措施。
刑訴法第七十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是: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條 【不批捕的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作為保證人,需要承擔以下義務:第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第二,一旦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已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需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告。
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新罪先減后并根據《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是: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3、第七十條 【不批捕的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4、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5、《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6,第七十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刑事訴訟法七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刑事訴訟法七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七十,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刑事訴訟法七十,需要予以逮捕刑事訴訟法七十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