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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后續怎樣處理?
以下是出了事故的處理方法:1、報警:千萬不要緊張立即打“122”電話報警。2、立即停車保護現場: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停車不能逃逸。這不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搶救人命、財產的需要更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3、認定事故責任協商賠償事宜: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在進行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后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認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標準的重要依據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報警并取得事故認定書。
[img]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如何處理
1、立即停車 車輛發生 交通事故 后必須立即停車。停車以后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信號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還須在車后按規定設置危險 警告 標志。 2、及時報案 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不允許隱匿不報。在報警的同時也可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現場發生火災,還應向消防部門報告。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為110或122。當事人應得到接警機關明確答復才可掛機,并立即回到現場等候救援及接受調查處理等。 3、搶救傷者 當事人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后,能采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運和心肺復蘇等。并設法送就近的醫院搶救治療,對于現場散落的物品應妥善保護,注意防盜防搶。 4、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跡、散落物不隨意挪動位置。當事人在交通警察到來之前可以用繩索等設置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等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或自然條件的破壞。為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等,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若有人受傷,應盡快將傷者送醫急救。若為死亡車禍,不得任意移動死者身體,須待勘驗后再行處置。倘涉及其余車輛,應立即記下該車之車牌號碼、廠牌,并詢問對方聯絡電話、該車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內容。對肇事逃逸者,應記下該車的車牌號碼、廠牌、顏色,并速撥打110通知警方處理。 5、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在交通警察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交警部門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 6、 隨后應向保險公司報案 接下來在五日內攜帶保險卡、 身份證 、駕照、被保險人印章(或失竊證明單、交通案件代保管物臨時收據),盡速至保險公司填寫有關文件申請理賠。這自然少不了要填寫“出險證明”。在填寫“出險證明”時除要寫明公安或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及調解結果,附上“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外,還要將車輛損壞的部位和零部件都列明。同時描出出事現場方向圖,包括車輛剎車后位置以及周圍的環境等等。報告單填好以后,連同交通部門的事故裁決書等證明文件和有關費用單據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在10天內作出一次賠償結案。 不過,這其中你必須切記的是: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勿與對方私下和解。因為保險公司對私下和解內容不受拘束
交通事故發生后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1、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保存證據、搶救傷員;2、向交通警察報警;3、在確保區安全的情況下,將車輛轉移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上并樹立危險標志;4、撤離現場,等待交通警察來處理后續事宜。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嫌疑的;(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第十四條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報警:(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出現交通事故后具體的處理流程是怎么樣的
一般流程為現場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處罰、組織調解:一、現場處理1、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組織搶救受傷人員;2、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3、勘查事故現場,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4、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5、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二、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做出,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可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三、處罰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四、調解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愿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一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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