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定概述
行政處罰法第七十條是關于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形式和內容的規定。該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包含的內容,以及行政處罰決定的具體形式。
二、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形式
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包括行政處罰文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文書是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結果的書面記錄,而行政處罰決定書則是對行政處罰決定的書面表述。
三、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包含的內容
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 處罰的名稱、種類和依據;
2. 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3. 處罰的依據和理由;
4. 處罰的期限和方式;
5. 申訴、復議和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 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地址。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具體形式
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采取具體形式,包括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等。
以上是對行政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內容的簡介,該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形式和內容,為行政處罰的實施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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