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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1、刑事訴訟回避的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刑事訴訟法的回避規定是刑事訴訟回避的決定: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中存在案件的當事人的、或者近親屬的、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或者擔任過證人的等,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申請回避處理的。
3、《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刑事訴訟回避的決定了,有5種回避的情況。比如說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都是需要申請回避。
刑事訴訟審判人員的回避由誰決定
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回避的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的回避事項一般應當由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或者監察委員會進行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決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中回避由誰決定
1、刑事訴訟回避的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回避的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刑事訴訟回避的決定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刑事訴訟回避的決定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3、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5、人民法院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是不得參加的。檢察長的回避,由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是不得參加的。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有應當回避情況的,應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司法人員未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回避。
2、刑事訴訟法的回避規定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中存在案件的當事人的、或者近親屬的、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或者擔任過證人的等,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申請回避處理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了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相關輔助人員如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回避規定。他們必須在以下情況下自行回避:作為當事人或近親屬,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曾擔任過案件相關人員,或與當事人有影響公正處理的關系。
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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