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經濟法基礎》必背法條有哪些?
必背法條2: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欺詐撤銷權: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行為。 表見代理: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建立勞動關系,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的,應在1個月內補訂。3 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補償。3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個月以上不滿1年,每月支付2倍工資,補訂書面合同;勞動者不訂立,支付經濟補償。
中級經濟法核心考點:必背法條(31-40)2020中級經濟法核心考點:必背法條(41-50)2020中級經濟法核心考點:必背法條(51-56)以上就是小編今天給大家整理發送的關于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背法條匯總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