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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構造名詞解釋
- 2、刑事案件狀態有哪幾種
- 3、刑事訴訟有自認嗎
刑事訴訟構造名詞解釋
刑事訴訟的結構是指控訴、辯護和審判三方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組合方式和相互關系。它是刑事訴訟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訴訟中控、辯、審三方的不同地位及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的關系,決定了整個刑事訴訟的基本運行態勢。
我國刑事訴訟形成了以法院判決為中心,檢察機關干預公安機關偵查,提請法院審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很少聯系的直線型結構。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處于相對重要的地位,權力強大,影響控制著刑事訴訟后面的每一個環節。
刑事訴訟構造,是指刑事訴訟法中因控訴、辯護、審判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間的關系的不同構成了不同的刑事訴訟模式刑事訴訟的目的決定刑事訴訟的構造,刑事訴訟的價值影響刑事訴訟的構造。
刑事案件狀態有哪幾種
1、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有幾種刑事訴訟模式類型,是指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有幾種刑事訴訟模式類型,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有幾種刑事訴訟模式類型的案件。自訴案件,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
2、案件破獲,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銷案;案件破獲,嫌疑人也全被抓獲,那么案件進入“破案”狀態;案件當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與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銷案;案件久偵未破,且對侵害人的刑罰處罰已經過了刑罰追訴期。
3、偵查階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貪污、瀆職案件由檢察院偵查,監獄、軍隊、鐵路、森林、海關等部門負責其職權范圍內的刑事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
4、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一般都經歷三個階段,也就是說,一個刑事案件訴訟的完整程序包含:偵查階段(公安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審判階段(法院階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刑事訴訟有自認嗎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中刑事自訴有以下三種類型: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分析:意思是當事人是自愿認罪的,承認盜竊行為事實,這屬于刑事案件的自認。但即使如此也不能單憑當事人承認盜竊事實,就直接認定構成盜竊罪,還需要有其他證據可以進行證明。
在法律程序中,被告自認是指被告方承認自己所被控告的罪行或違法行為,同意接受指定的處罰或懲罰。通常情況下,被告自認可以減輕被告方的刑事責任和罰款數額,常用于通過快速認罪來獲得較輕的判決。即便如此,被告自認仍然具有相當的風險。
法律分析:自認的結果是證明對象的排除和爭點的限制,而認諾直接導致訴訟程序的終結,形式不同。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對他方主張的承認,認諾采用的是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方式,對代理人的限制不同。一般情況下不限制代理人的自認,而認諾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無權為之。
被告承認案件事實,在法律上叫做自認行為。原則上來說,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可以不需要證據,法院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對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法官不是說就完全不審查的。如果該自認事實或判決結果,可能影響到案外人利益時,法官要審查排除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虛假訴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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