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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有哪些
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最高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具體內容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
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刑事申訴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訴主體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全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于2019年12月30日起實施,旨在強化人權保障和刑事訴訟的精準適用。新規則涵蓋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包括管轄權、辯護、證據收集與審查、強制措施、立案程序等,旨在構建公正與人權并重的司法體系。在罪犯處理上,檢察院嚴格遵循法律,保證公正,尊重無罪者權益。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哪些決定
1、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3、考點)刑事訴訟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故選擇B項。
4、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院辦案時效是多久?
1、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院辦案時效最長是七個月。人民檢察院發現并且認為有犯罪行為時,應當依照司法程序立案偵查,或者指令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認為必須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些環節都結束的話,通常在半年左右。
2、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報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移送案件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時間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4、這其中,時間比較長的程序期間是公安機關的偵查羈押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間為一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刑事公訴案件,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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