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3、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4、《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5、《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立案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第107條至第112條。第107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時,應根據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108條規定了報案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報案,相關機關應接受報案、控告、舉報。
6、刑事訴訟法112條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與程序,與行政拘留不屬同一法律體系。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適用于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是一種行政制裁,目的是懲罰和教育。
刑事訴訟法屬于什么法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3、法律分析: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主要差別在于兩者的性質上,刑法屬于實體法,而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刑法屬于實體法的意思是指,刑法具體涉及到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會對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16條
刑事訴訟法第16條是關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它明確了在特定情況下不應當提起公訴或者自訴的情形。這一規定有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實踐中需要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確保決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形,不追究;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內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等。
刑訴法16條明文規定的內容如如下:對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或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特定情形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