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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需要變更,追加起訴,控辯雙方可以建議延期審理嗎?
1、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并記明筆錄。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公訴人可以建議合議庭延期審理。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7.公訴人要求“撤回起訴”,錯誤。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不能就有關犯罪事實向被告人發問。(3) 戊作為證人不能旁聽案件的審理。(4) 戊作為控方證人,控辯雙方向其發問的順序錯誤,應當先由要求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5) 公訴人在庭審中發現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訴,不能撤回起訴。
3、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并記明筆錄。 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公訴人可以建議合議庭延期審理。 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4、而目前《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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