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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定罪量刑標準指導原則是什么?
最高法定罪量刑標準指導原則是什么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 刑罰 。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 刑法 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 犯罪構成 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 未成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犯罪預備、 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 從犯 、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 立功 、 累犯 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 數罪并罰 ,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管制 或者單處附加刑、 緩刑 、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最高法定罪量刑標準會根據 犯罪嫌疑人 的情節進行判刑,有些情節比較輕的,那么主要會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是對于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會讓犯罪嫌疑人承擔刑事責任,在承擔刑事的基礎上教育犯罪嫌疑人,但是判刑也會酌情處理。
[img]刑法修正(九)關于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九)對行賄罪量刑標準有明顯的修改和調整,與現行對行賄罪量刑標準做了相應的增加,此次增加后的條款更細致,可操作性更強。從調整后的條款來看,主要對行賄罪在量刑上增加了罰金,尤其是“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睂⑿谭ǖ谌倬攀畻l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綜上所述,在刑法修訂案(九)中,對于行賄罪增設的罰金刑,此刑罰與自由刑形成互補,可以更好的實現刑罰的目的。同時,刑法修訂案(九)對從寬處罰條件和量刑標準也做出了進一步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對于行賄 *** 此類的罪行的整治決心。以上就是小編關于新刑法修正案九行賄罪的相關解讀。
職務侵占罪新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 職務侵占罪 新量刑標準是什么 《 刑法 》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占罪最新數額規定 按照《關于辦理 貪污 ***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來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 *** 罪 、 貪污罪 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所以現在關于職務侵占罪的數額標準就是: 1、數額較大:6萬元以上 2、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 三、職務侵占罪與 侵占罪 的區別 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財物為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自己原本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的特點。但是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物;而后者的對象有三類(保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既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也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之外的個人或組織的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利用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只要有“占為己有”的行為即已經違法,就構成職務侵占罪;無需“拒不退還或交出”為必要條件。而后者根據具體對象分析,對于保管物,行為人的占有行為是合法的;行為人占有遺忘物、埋藏物,未按法律規定上交,其占有行為則具備一定程度的違法性;但只有在財物真正的所有權人索要時,行為人“拒不退還或交出”,才能構成侵占罪。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是替他人保管財物的人、撿到遺忘物和埋藏物的人。 4、處理程序不同。前者屬于 公訴 案件,而后者屬于 自訴案件 ,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占罪其實與侵占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 從犯 罪主體來看,其實職務侵占罪就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了,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只有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有可能構成此罪的犯罪主體。另外在數額標準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也是作出了調整的。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21更新)
刑事案件最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規定: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6、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 ***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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