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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研究內容簡介
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的深化改革,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逐漸被強化,法院不再承擔過多的舉證職責,以提升庭審效率。在這一背景下,證明責任理論應運而生。這一理論的核心在于,當案件中關鍵事實真偽不明時,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敗訴后果。
這是一本由吳杰撰寫的學術專著,名為《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博士精品文庫》。該書詳細探討了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理論研究。它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具有ISBN號碼9787503673788,于2007年6月1日首次發行。本書共包含276頁的內容,采用平裝形式,開本為32開,適合深度研究和學習訴訟法的讀者。
證據科學文庫——總序 訴訟證明標準是法律實踐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訴訟對象、責任分配以及事實認定。證明標準具有模糊性、主觀性和客觀性,它在指引裁判者、控辯雙方和當事人舉證質證中發揮著關鍵作用。
指的是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提供證據以達到證明目標的水平。這個概念在法律實踐中至關重要,因為它指導了法官如何在案件審理中評估和決定證據的有效性。在中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中,并沒有對證明標準進行明確的定義。然而,對證據的要求是“確實充分”,這意味著從近乎完美的舉證要求出發。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者當事人在證明案件時需要達到的程度。在民事訴訟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的,該證據必須達到一定的證明標準,然后才能確定證據是真實的,可以作出證據使用,同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也應當達成一定的程度,才可以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各類舉證的方法有幾種?
1、民事訴訟舉證方法有:當事人進行舉證、法院調查取證、代理人申請法取證三種舉證方法。民事訴訟證據指依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2、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我國有關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了三種舉證方法:第當事人舉證 民事訴訟案件中,訴訟舉證基本規則(或者叫舉證責任分擔)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當事人(原、被告),首先是自己盡力調查取證,以期證明自己主張的案件事實。
3、民事訴訟舉證一般方法有:當事人進行舉證、法院調查取證、代理人申請法取證三種舉證方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4、在民事訴訟當中,作為被告可以舉證的方式,有通過采取反駁證據的方式或者是反向證明的方式,或者是新的證據方式來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而證據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說可以是書證的形式,物證的形式,或者是證人證言的形式的。
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范圍
簡單說就是需要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原則上,所有的案件存在爭議的事實均需要證明。但是,除民事訴訟證明角度了免證事實之外的事實,均應當成為證明對象。 免證事實的范圍民事訴訟證明角度: (1)眾所周知的事實比如說十月一日是 國慶節 ,五月一日是國際勞動節,太陽每天從東方升起,從西邊落下去,初十五月亮會圓。
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范圍有:當事人主張的有關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即當事人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以及發生爭議的事實;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法律事實,即能引起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對解決訴訟程序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辨、反駁和提出反訴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其他事實,都是需要證據加以證明的。
回避權、審理程序等。這些事實影響訴訟的進行和判決的有效性。總結來說,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具有廣泛性、相關性、不確定性和證據依賴性等特點。它們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也是當事人主張權利和履行義務的依據。在訴訟過程中,對證明對象的準確認定和判斷至關重要,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解決。
在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具有以下特點:證明對象的范圍廣泛,包括各種類型的事實和法律規定。證明對象與當事人的主張和訴訟請求密切相關,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證明對象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為不同案件的證明對象可能存在差異。證明對象需要經過證據證明,并且需要經過法庭質證和認定。
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①民事實體法事實;②程序法事實;③證據事實;④外國法和地方性法規、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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