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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回避制度適用哪些人
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2)檢察人員;(3)偵查人員;(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法律分析: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quán)要求他們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刑訴回避制度適用于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還適用于鑒定人員、翻譯人員和書記員?;乇芸梢宰孕谢乇?,也可以申請回避,還可以指令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yīng)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刑事回避制度適用于特定人員,確保案件公正處理。具體適用人員包括以下類別: 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存在利害關(guān)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guān)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刑訴回避制度適用哪些人
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2)檢察人員;(3)偵查人員;(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刑訴回避制度適用于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還適用于鑒定人員、翻譯人員和書記員。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請回避,還可以指令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yīng)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回避規(guī)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刑事訴訟中需要回避的人員范疇
1、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下人士需遵守回避規(guī)則:審判官、檢察官、調(diào)查者、書記員、口譯員及鑒證專家等。所謂“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即指該與案件或其當事人具備任何利害關(guān)系或其他特定關(guān)系的偵查、檢察以及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口譯員和鑒證專家),均無權(quán)參與該案的處置。
2、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guān)系或者其他特殊關(guān)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3、檢察人員。應(yīng)當回避的檢察人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偵查人員。包括具體偵查人員和對具體案件的偵查有權(quán)參與討論和做出決定的負責人。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4、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5、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員、檢查員、偵查員、地方法院或省檢察院檢察長及公安機關(guān)主要負責人均須在特定情況下回避。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院長的回避需由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而檢察長與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則由其所在的同等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6、曾擔任過案件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guān)系。
刑事訴訟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下人士需遵守回避規(guī)則:審判官、檢察官、調(diào)查者、書記員、口譯員及鑒證專家等。所謂“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即指該與案件或其當事人具備任何利害關(guān)系或其他特定關(guān)系的偵查、檢察以及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口譯員和鑒證專家),均無權(quán)參與該案的處置。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員、檢查員、偵查員、地方法院或省檢察院檢察長及公安機關(guān)主要負責人均須在特定情況下回避。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院長的回避需由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而檢察長與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則由其所在的同等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情形包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guān)系; 曾擔任過案件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guān)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yīng)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yīng)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中了解到,能夠申請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等回避的主體,主要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審理或者偵辦案件的人員與涉案人員存在親緣關(guān)系或者利害關(guān)系,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quán)要求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人員包括了法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警察、檢察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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