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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
1、民事訴訟的證據原則是自己去收集。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2、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取,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可以自行決定調取。
3、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有權調查取證。
4、法官已違反了(證據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6、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關于民事訴訟中的取證和民事取證方略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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