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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行政訴訟證據司法解釋》法條
1、第一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2、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
3、第七十二條 庭審中經過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庭認定的,應當當庭認定;不能當庭認定的,應當在合議庭合議時認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4、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現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對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受案范圍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5、第七十六條強調對證人、鑒定人作偽證的法律責任。依據行政訴訟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維護法律公正與證言的真實性。第七十七條指出任何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對審判人員、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實施妨礙行政訴訟行為的法律責任。依據相關條款追究其法律責任,維護法庭秩序。
我想上告社保局不作為,通過什么途徑好
1、可以撥打12345便民服務熱線進行投訴,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并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
2、構成行政不作為噪音監測是公安局的職責,環保局的職責是由公安局出面請求,協助做檢測工作.需要收集哪些證據?我現在只有撥打110的話費清單和現場照片,還不夠用,還得請環保局的噪音檢查報告具體的起訴程序是什么?希望能詳細點。
3、一是直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二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行政控訴(需要是在第一種程序走了后你還不滿意的情況下喲)。
行政案件除了向法院起訴索賠外我還可以怎么做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刑事訴訟回避外文文獻,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刑事訴訟回避外文文獻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刑事訴訟回避外文文獻,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首先刑事訴訟回避外文文獻,《行政訴訟法》中關于行政訴訟案件受案范圍的相關規定,將人民法院能夠受理的行政案件限定在影響相對人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范圍內,將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以及侵犯相對人其他權益的行政行為排除在外。受案范圍的有限性必然導致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乏力。
行政訴訟開庭后還能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關于這個問題達成一致的話,完全是可以調解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法律分析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雙方達成調解的可以免除處罰。
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當事人對復議不服的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 法院 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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