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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釋
徇私枉法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大點第五項,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應當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的等。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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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法院對于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
人民法院對于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為:
1、行為人犯此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人員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的,故意保護或者故意違反事實、法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違反事實、法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非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給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當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_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 *** 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 *** 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_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 *** 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立案 標準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死刑 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并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 證據 ,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構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見“ 濫用職權罪 ”說明) 三、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 兩罪都是特殊主體,都表現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兩罪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后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后罪則表現為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后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區分本罪與 包庇罪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行政執法人員才能構成;包庇罪由一般主體即可構成,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或違背職責實施的行為才構成;而包庇罪不必利用職務之便即可構成。
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犯徇私枉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犯本罪,同時又構成 *** 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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