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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十七條,指定管轄的適用條件為: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條件為: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回避)和事實上的原因(如自然災害等)。
3、因為一些比較特殊的原因,導致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法行使管轄權。這種情況下應該由上一級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比較適宜的法院進行管轄。由于多家法院在管轄權上存在爭議,雖然經過協商但最終未能解決爭議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這種情況下,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指定管轄。
法院審判人員指定管轄
1、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指定管轄法:個人能否申請刑事訴訟指定管轄依據刑事訴訟指定管轄法我國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指定管轄法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個人是不能申請指定管轄的,上級法院才能將管轄權不明的刑事案件指定下級法院管轄。
2、特殊原因指的是事實上的原因或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水災等,導致法院無法進行正常審判;法律上的原因則是審判人員因回避申請而無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在這些情況下,上級法院應在其轄區內指定其刑事訴訟指定管轄法他適宜的法院進行管轄。
3、概念不同: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移送管轄,是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4、法律主觀:指定管轄 辦理程序是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 管轄權 。 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 管轄 不明的案件的管轄權管轄不明的情況,應當由爭議各方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5、什么情況可以進行指定管轄 律師解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中指定管轄的規定
1、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2、刑訴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的指定管轄,但是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有詳細規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對象為管轄不明確、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需要報批上層公安機關,并且將決定書抄送同級法院檢察院。
3、指定管轄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主要涉及上級人民法院與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時的權責關系。在特定情況下,上級法院可以對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進行審判,或下級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審判。這種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確保了案件的公正審理和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
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規則明確,刑事案件首先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負責管轄。如認為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處理更為適宜,則可轉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對于在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案件,最初停靠地的公安機關應負責調查。
2、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專門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犯罪管轄地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指定管轄法,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指定管轄法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指定管轄法,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怎么確定能夠確定犯罪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一審刑事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一審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性的重大一審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一審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通過協議,選擇在某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指定管轄的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管轄權這樣確定:能夠確定犯罪地的刑事訴訟指定管轄法,由犯罪地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級別管轄規定是什么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如下:(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指定管轄法;(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法律主觀:個人能否申請刑事訴訟指定管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個人是不能申請指定管轄的,上級法院才能將管轄權不明的刑事案件指定下級法院管轄。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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