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訴法73條的規定是什么?
- 2、刑事訴訟法73條的內容是什么
- 3、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安全責任人
- 4、取保候審刑期到期怎么辦
- 5、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例具體指的是什么
- 6、刑法第73條內容是什么?
刑訴法73條的規定是什么?
1、法律分析:刑訴法第七十三條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刑事訴訟法73,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刑事訴訟法73,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2、刑事訴訟法73條的內容是關于監視居住的執行地點和通知家屬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固定住處,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3、最新刑訴法73條的規定是對于不當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73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逮捕之后,伴隨著案件的偵查,導致證據的變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4、新刑訴法第73條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73條的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73: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 *** 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刑事訴訟法73條的內容是關于監視居住的執行地點和通知家屬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固定住處,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最新刑訴法73條的規定是對于不當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的規定。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逮捕之后,伴隨著案件的偵查,導致證據的變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甚至排除刑事訴訟法73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具體來說,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了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決定程序、擔保方式以及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等內容。適用條件主要包括案件性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是否有可能逃避偵查或審判等因素。決定程序一般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73 條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73 條內容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法律主觀:新刑事訴訟法 將要修改,增加第73條,內容如下: 監視居住應當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 *** 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安全責任人
1、法律主觀:新《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 *** 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罪行輕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采取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確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必須交由犯罪嫌疑人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嚴禁在辦案場所、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執行監視居住措施。
3、監視人指負責對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人進行監視時,除保證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外,還需保證不可實施刑訊逼供等侵害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行為。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取保候審刑期到期怎么辦
1、若取保候審期限超越此期限,應立即解除該項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審人及相關單位發出通知。同時,若在取保候審期間內,發現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期限已屆滿,亦須立即解除取保候審。因此,如遇取保候審期限超過刑期之情況,應依法解除取保候審,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妥善處置。
2、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3條之規定,若在取保候審期間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嚴格遵循了相關法律規定并未違反第71條所述內容,則當取保候審階段圓滿結束之際,只需憑著公安局發出的取保候審解除了通知書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即可自主前往銀行領取退還之保證金。
3、倘若他們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經沒有繼續保持取保候審狀態的必要性,那么就應該立即撤銷取保候審的措施。在這整個過程當中,涉及到的所有人員均擁有提出要求公正執行法律程序的權利。
4、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5、在取保候審到期后,根據案件情況,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應決定撤銷取保候審。需要追究責任的,將案件移送至相關部門或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開始執行判決刑罰,此時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例具體指的是什么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73,這項措施對偵查機關非常有利。《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刑事訴訟法73,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刑事訴訟法73,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如果當事人不適用普通監視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監視居住的,并且監視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一是指定臨時監視居住場所。應考慮比較僻靜的能夠保證辦案安全的居所等,消除居所內和周邊一切安全隱患。二是建立固定監視居住場所。
“指居”制度,即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引起廣泛關注和爭議。這一措施涉及被指定在非慣常住所進行24小時監控,以限制人身自由。暴欽瑞案的悲劇性死亡,再次引發對“指居”合法性的質疑。
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刑事訴訟法73他人。
刑法第73條內容是什么?
1、《刑法》第73條規定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經過的緩刑考驗期限。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是緩刑的考驗期。對于那些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是有一定時長的考驗期的。就像那些被判處拘役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低是二個月的期限;對于那些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低為一年的期限。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容是緩刑考驗期,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4、刑法第73條還明確了緩刑的考驗內容,要求犯罪人在考驗期內遵守法律、服從監督。 犯罪人還需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報告活動情況,并遵守關于會客的規定,以減少再次犯罪的可能。 這些規定旨在幫助犯罪人反思錯誤、積極改正,同時減輕監獄系統負擔,合理配置刑罰資源。
5、《刑法》(1979) 第七十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節,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