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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拆遷補償標準規定,煙臺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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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的決定煙政發[2003]33號
各縣市區人民 *** (管委),市 *** 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 *** 決定對《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 ***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市轄區的房屋拆遷實施統一管理。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并完成房屋拆遷。”
三、第六條修改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根據拆遷范圍內應拆遷房屋評估確定。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5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8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前,應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定銀行專戶存儲前款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依銀行、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約定的程序支付相關款項。”
四、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超過規定期限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前款標準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職工人數的確定,以交納勞動保險的實際工作人數為準。”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超面積安置費。實行產權調換或就地回遷,按原建筑面積拆一還一,結算結構、成新差價。超面積應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評估價交納,出資人擁有投資部分的產權。評估價參照區位指導價估出。房屋重置價每建筑平方米:鋼混結構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磚混結構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磚木結構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簡易結構210元。房屋重置價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七、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貨幣補償由根據區位指導價作出的房屋評估價、附屬設施評估價組成。評估時應考慮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質量、朝向、配套、樓層等因素。”
八、第十四條修改為:“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為:芝罘區:區位級別最高限價(元/m2)最低限價(元/m2)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320017302465二級區位210015801840三級區位158011301355四級區位12808801080五級區位1040680860萊山區:區位級別最高限價(元/m2)最低限價(元/m2)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180015801690二級區位158012801430三級區位138010401210四級區位11308801005五級區位1040680860福山區、牟平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由各區提報市 *** 公布。住宅貨幣補償計算公式:住宅貨幣補償費=房屋評估價×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附屬設施評估價。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市轄各區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各縣市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當地人民 *** 公布。”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當解除租賃關系,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承租人依規定進行補償、補助。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租賃協議明確約定不解除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租賃關系繼續保持,重新簽訂租賃協議。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暫住)戶口或營業執照,并有合法的租賃協議的房屋使用人。”
十、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易地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計算公式為:安置面積=被拆遷房屋應得貨幣補償額÷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評估單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經評估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后確定。”
十一、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 *** 出資進行公益事業建設拆遷,住宅貨幣補償原則上不超過區位指導價的平均價。”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規定的相關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十三、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遷人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回遷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應先妥善補償安置好被拆遷人。”
十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拆遷住宅平房(含簡易樓房)安置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新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拆遷成套樓房安置房為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加樓梯間面積進行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
十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拆遷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樓房的,應以建筑單元為單位提供。安置房為無電梯的樓房時,對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應當給予低樓層照顧。拆遷小于45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且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被拆遷人,拆遷面積與45平方米之間的差額部分房價款,按評估價的50%交納。困難戶的確認,由拆遷人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
十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用房采用大廳式營業用房安置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在大廳內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70%。廳內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十七、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由市 *** 根據調整情況適時公布。各縣、市人民 *** 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臨時安置補助費、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等制定具體辦法,報市 *** 批準公布。”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附件: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二○○三年三月四日附件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 ***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市轄區的房屋拆遷實施統一管理。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三條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規定;拆遷人應按規定標準繳納拆遷管理費。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向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支付委托拆遷費。委托拆遷費標準,可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也可由拆遷人與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協商確定。拆遷人委托拆遷單位拆除房屋和清運垃圾,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結算。
第四條任何單位必須憑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房屋。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范圍、拆遷期限、過渡期限、搬遷期限等情況予以公告。拆遷公告發布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并完成房屋拆遷。
第五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補償,可以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具體補償方式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根據拆遷范圍內應拆遷房屋評估確定。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5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8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前,應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定銀行專戶存儲前款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依銀行、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約定的程序支付相關款項。
第七條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計發。就地回遷的,每平方米每年60元,不足年按月計發,不足月按滿月計發;易地搬遷的,原則上一次性安置,如確需周轉過渡的,按就地回遷標準的兩倍計發。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執行。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超過規定期限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前款標準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搬遷補助費。住宅為每戶200元,非住宅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取。就地或易地安置需周轉過渡的,應計算兩次搬遷補助費。就地安置的搬遷期限不超30天,易地安置的搬遷期限不超45天,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每提前一天由拆遷人獎勵100元。
第九條周轉過渡期限。就地回遷安置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小高層住宅不得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不得超過36個月。易地安置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小高層住宅不得超過18個月,高層住宅不得超過24個月。不論就地或易地安置,凡超過上述周轉過渡期限的,自超過之日起,臨時安置補助費加一倍計發。
第十條停產停業補助費。拆遷非住宅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由拆遷人適當補助,發給停產停業補助費(2002年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25.08元)。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若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的,計算補助費時間自簽訂協議之日(或協議約定之日)起,止于回遷安置時。拆遷出租的非住宅,對承租人(含承租單位職工)付給三個月工資作為一次性補助費。職工人數的確定,以交納勞動保險的實際工作人數為準。
第十一條利用住宅搞經營的,按住宅安置;經市有關部門批準的,可參照區位按實際經營使用的合法面積,付給每平方米200—160元,作為一次性補助費。
第十二條超面積安置費。住宅實行產權調換或就地回遷的,按原建筑面積拆一還一,結算結構、成新差價。超面積應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評估價交納,出資人擁有投資部分的產權。評估價參照區位指導價估出。房屋重置價每建筑平方米:鋼混結構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磚混結構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磚木結構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簡易結構210元。房屋重置價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第十三條貨幣補償由根據區位指導價作出的房屋評估價、附屬設施評估價組成。評估時應考慮房屋區位、用途、結構、成新、質量、朝向、配套、樓層等因素。拆遷已購原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按私房對待;以房改標準價購買的,被拆遷人按房改政策規定過渡為成本價后,按私房對待;未過渡為成本價的,按共有房對待。
第十四條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為:芝罘區:區位級別最高限價(元/m2)最低限價(元/m2)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320017302465二級區位210015801840三級區位158011301355四級區位12808801080五級區位1040680860萊山區:區位級別最高限價(元/m2)最低限價(元/m2)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180015801690二級區位158012801430三級區位138010401210四級區位11308801005五級區位1040680860福山區、牟平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由各區提報市 *** 公布。住宅貨幣補償計算公式:住宅貨幣補償費=房屋評估單價×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附屬設施評估價。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市轄各區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各縣市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當地人民 *** 公布。
第十五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當解除租賃關系,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承租人依規定進行補償、補助。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租賃協議明確約定不解除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租賃關系繼續保持,重新簽訂租賃協議。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暫住)戶口或營業執照,并有合法的租賃協議的房屋使用人。
第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易地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計算公式為:安置面積=被拆遷房屋應得貨幣補償額÷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評估單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經評估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后確定。
第十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拆除,搬遷費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八條 *** 出資進行公益事業建設拆遷,住宅貨幣補償原則上不超過區位指導價的平均價。
第十九條拆遷被拆遷人原有的暖氣、煤氣、單戶電表(如新安置房已單獨掛表的除外),應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補償;拆除電話、有線電視、計算機網絡、空調、煤氣(電)熱水器由拆遷人按規定支付移裝費。拆遷評估時,應考慮房屋裝修的實際情況。前款規定的相關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第二十條被拆遷房屋及安置用房的評估,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辦理,評估費由拆遷人承擔。拆遷評估結果應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備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地段的具體情況綜合平衡并確認。房屋的成新評定按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完損評定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回遷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應先妥善補償安置好被拆遷人。實行易地產權調換安置的,其安置面積按下列公式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房屋應得貨幣補償額÷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評估單價。
第二十二條拆遷住宅平房(含簡易樓房)安置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新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拆遷成套樓房安置房為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加樓梯間面積進行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樓房的,應以建筑單元為單位提供。安置房為無電梯的樓房時,對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應當給予低樓層照顧。拆遷小于45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且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被拆遷人,拆遷面積與45平方米之間的差額部分房價款,按評估價的50%交納。困難戶的確認,由拆遷人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
第二十四條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用房采用大廳式營業用房安置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在大廳內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70%。廳內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使用年限及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項目委托協議書》、《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協議》、《拆遷房屋實物補償協議》等規范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七條臨時安置補助費、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等,由市 *** 根據調整情況適時公布。各縣、市人民 *** 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臨時安置補助費、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等制定具體辦法,報市 *** 批準公布。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煙臺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發布施行的《煙臺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有關標準的規定》(市 *** 令第35號)同時廢止
國有土地房屋和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實行按房屋市場評估價值進行補償安置的政策。對于國有土地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最近市 *** 印發了《煙臺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對拆遷補償等相關標準作如下規定:
一、拆遷房屋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準
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成新、結構、樓層、朝向、布局、公攤等因素評估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拆遷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計算。
二、搬家補助費標準
住宅搬遷補助費為每戶350元,需要周轉過渡的,應計算2次搬家補助費。非住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結合周轉過渡期計發,芝罘區、萊山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為每月10元/平方米;福山區為每月7元/平方米;牟平區為每月6元/平方米。
四、經營性補助費標準
根據被拆遷房屋用途(如辦公、公益、生產、商貿等)和區位的不同,經營性補助費按建筑面積每月30-50元/平方米補償。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當事人雙方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合同約定和實行貨幣補償的按10個月計算給予一次性補助。
五、委托拆遷費標準
*** 投資及公益性拆遷項目,委托拆遷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取;商業開發拆遷項目,由拆遷人與委托拆遷單位協商議定。
六、本規定適用于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補償標準,由各縣市 *** 公布施行,并報市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七、《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煙政發〔2003〕33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對于集體土地房屋的征遷補償,適用《煙臺市區土地征購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具體應由國土資源局給予解釋。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3-08-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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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芝罘區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煙臺市人民 *** 決定,為城市發展的需要,擬征收黃務街道黃務居委會集體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會同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擬訂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報煙臺市人民 *** 研究同意,現公示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及面積
本次征收芝罘區黃務街道黃務居委會土地,征收土地總面積5.3870公頃,建設用地5.3870公頃。
二、擬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標準:按照《山東省人民 *** 關于山東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批復》(魯政字〔2020〕74號)公布的征地綜合區片地價標準執行。
建設用地位于第I級區片,征收補償費標準為12萬元/畝,通世南路0.1812公頃已按1萬元/畝補償,現需補差價按11萬元/畝補償。按照上述標準,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總額為¥966.9420萬元。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照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魯國土資字〔2017〕257號文件公布的標準執行。
本次擬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礦企業及其他建筑設施成片拆遷,按照煙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臥龍園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拆遷補償方案執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礦企業及其他建筑設施拆遷補償安置的內容。
法律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 *** 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img]煙臺拆遷政策
拆遷補償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 *** 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山東煙臺各市區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
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
煙臺市人民 *** 令第86號
《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已經二○○一年三月一日第十三屆市 *** 第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 長 楊金鏡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 ***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規定;拆遷人應按規定標準繳納拆遷管理費。
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向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支付委托拆遷費。委托拆遷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拆遷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拆遷人委托拆遷單位拆除房屋和清運垃圾,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結算。
第四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范圍、拆遷期限、過渡期限、搬遷期限等情況予以公告。
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主管部門、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五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所有人的拆遷補償,可以貨幣補償,也可以房屋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拆遷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安置的,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補償總額的30%比例,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按被拆除房屋補償總額60%的比例,存儲拆遷補償資金。
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前,應在拆遷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前款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未經拆遷主管部門許可,銀行不得向拆遷人支付。被拆遷人全部回遷后,拆遷人可持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在開戶行支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全部本息;或者根據回遷安置房工程進度,分期支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實行貨幣補償的,可在拆遷雙方當事人簽訂貨幣補償協議后,由拆遷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直接由指定銀行支付。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儲單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或建設單位;但實行房源或資金包干的,為受委托的拆遷單位。
第七條 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計發。就地回遷的,每平方米每年60元,不足年按月計發,不足月按滿月計發;易地搬遷的,原則上一次性安置,如確需周轉過渡的,按就地回遷標準的兩倍計發。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執行。
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費。被拆遷人按公房租金標準交納房租。
第八條 搬家補助費。住宅為每戶200元,非住宅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取。就地或易地安置需周轉過渡的,應計算兩次搬家補助費。就地安置的搬遷期限為30天,易地安置的搬遷期限為45天,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每提前一天由拆遷人獎勵100元。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按一次性補償的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拆遷人經批準分期支付補償費的,未付清補償款前,應按上述規定發給臨時安置費。
第九條 周轉過渡期限。就地回遷安置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小高層住宅不得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不得超過36個月。易地安置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小高層住宅不得超過18個月,高層住宅不得超過24個月。不論就地或易地安置,凡超過上述周轉過渡期限的,自超過之日起,臨時安置費加一倍計發。
第十條 停產停業補助費。因拆遷生產、營業用房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發給停產停業補助費(2000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76.83元)。
拆除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同為一人并實行房屋安置的,計算補助費時間自簽訂協議之日(或協議約定之日)起,止于回遷安置時。拆除出租的非住宅,對承租人付給3個月工資作為一次性補助費。
職工人數的確定,個體工商戶須以經勞動部門批準的用工人數、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人數、交納勞動保險的人數及實際工作的人數為準,四項缺一不可,如四項人數有異,以最少的一項確定人數;國有、集體單位以經勞動部門批準的在冊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計劃內臨時工人數為準。
第十一條 利用住宅搞經營的,按住宅安置;經市有關部門批準的,可參照區位按實際經營使用的合法面積,付給每平方米200-160元,作為一次性補助費。
第十二條 超面積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由房屋使用人(含房屋所有人)或所在單位按房屋成本價交納,出資人擁有投資部分的產權。
房屋成本價與貨幣補償費構成要素相同。包括區位地價、配套費、房屋重置價等。
第十三條 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計算公式。
1.私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費=(區位地價+配套費+房屋重置價)×房屋建筑面積+附屬設施作價。
2.公有住宅(直管公房、代管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貨幣補償費=房屋重置價×房屋建筑面積+附屬設施作價。
3.公有住宅承租人貨幣補償費=(區位地價+配套費)×承租房屋建筑面積。
拆除已購原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按私房對待;以房改標準價購買的,被拆遷人 按房改政策規定過渡為成本價后,按私房對待;未過渡為成本價的,按共有房屋對待。
第十四條 市芝罘、萊山區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構成的價格標準。
區位地價:芝罘區一至五級每建筑平方米分別為950元、650元、500元、300元、150元。萊山區一至五級每建筑平方米分別為500元、300元、180元、160元、150元。
配套費:每建筑平方米280元。
房屋重置價:鋼混結構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磚混結構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磚木結構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簡易結構210元。
第十五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積拆一還一,超面積按商品房價投資。
第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拆除,搬遷費由拆遷人承擔;遇有特殊情況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由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七條 *** 公益事業建設需拆除的房屋(不含私房)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及職工停產停業補償按現行標準的70%執行(公益事業指由各級 *** 出資,統一組織實施的道路、橋梁、綠地、廣場及鐵路、港口碼頭、水、熱、電力等基礎工程建設等)。
公益事業建設拆遷房屋,若被拆除房屋土地屬行政劃撥的, *** 可根據實際需要作相應調整和重新劃撥,對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按重置價成新作價補償。對不要或少要安置用房的給予獎勵,其獎勵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成新的標準。
公益事業建設拆遷房屋時,免交拆遷管理費和委托拆遷費。
公益事業建設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可以實行分期支付,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八條 拆除被拆遷人原有的暖氣、煤氣、單戶電表(如新安置房已單獨掛表的除外),應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補償;拆除電話、有線電視、計算機網絡、空調、煤氣(電)熱水器由拆遷人按規定支付移裝費。拆遷評估補償時,應考慮原樓層差價和房屋裝修的實際情況。
第十九條 被拆除房屋及安置用房的評估,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辦理,評估費由拆遷人承擔。
房屋的成新評定按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完損評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住宅)實行房屋安置的,就地回遷按原建筑面積拆一還一,超面積在1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房屋成本價投資;再超部分按市場價投資。低于解困標準的(2000年市區解困標準定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按解困標準安置,投資部分可按房屋成本價不超過70%計算(困難戶的確定由拆遷主管部門審定)。
實行易地安置的,其安置面積按下列公式計算:
安置面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得的補償貨幣÷安置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成本價格
住宅安置房樓層差價的結算,除頂層減5%以外,其它均不增減。
第二十一條 就地回遷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與原房建筑面積相等部分可按重置價標準結算結構、成新差價后,保持原產權性質不變。
直管公房、黨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自管公房不結算結構、成新差價。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樓房的,應以建筑單元為單位提供。
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應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以抽簽方式確定。抽簽的時間由拆遷人確定。拆遷人組織抽簽時,應提前七日登報公告通知被拆遷人,并按照不同房型分別實施。安置房為無電梯的樓房時,對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應當給予低樓層照顧。
第二十三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或營業執照,并有合法的租賃契約或房屋所有權證的。沒有合法手續,借房居住或營業的,不是合法使用人。 第二十四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使用年限及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項目委托協議書》、《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協議》、《拆遷房屋實物補償協議》等規范文本由市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相關協議書,應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臨時安置費、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地價、配套費、房屋重置價、解困標準等,由市拆遷主管部門根據市 *** 和有關部門的調整情況適時調整并公布。
福山區、牟平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各縣(市)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臨時安置費、區位地價、配套費、房屋重置價、解困標準和貨幣補償標準等制定具體辦法,報市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煙臺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發布施行的《煙臺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有關標準的規定》(市 *** 令第35號)同時廢止
關于煙臺開發區房屋拆遷補嘗和2021煙臺開發區拆遷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