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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在一般限養區從事犬類養殖、銷售或舉辦犬類展覽以及開辦犬類診療所,必須經市公安部門會同畜牧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將第六條修改為:“金平區的鮀江、鮀蓮、岐山、月浦街道,龍湖區的龍祥、鷗汀街道,濠江區的珠園、廣澳、馬滘、(+石)石、河浦、濱海、玉新街道為一般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一般限養區);特區范圍內除一般限養區以外的區域均為重點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重點限養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集貿市場犬只、犬肉、犬皮銷售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縣以上城市(含縣城鎮、近郊)、工礦、港口、機場、游覽區及其3公里以內的地區,經濟開發區、各類有對外經濟合作的鄉鎮 *** 所在地,均列為犬類禁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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