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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網友開房犯法嗎?
1。如果網友之間均為單身沒有配偶,屬于戀人關系,則不犯法,充其量屬于戀人越軌行為;2。如果網友中有已婚者,則其為不道德的行為;3。如果網友中有法律特殊保護的人員,如女子不足十四周歲或為精神病患者,則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img]男子與網友見面 *** 后,警方以嫖娼處罰,男子不服告上法庭 ,咋判的?
29歲男子劉某,從事互聯網工作,平時喜歡上網。劉某在網上認識女子陳某后,與陳某私加為微信好友。之后,劉某幫陳某訂票,陳某從湖南乘坐高鐵到韶關與劉某見面。二人在酒店 *** 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劉某被民警查獲后,他辯解說,自己不是嫖娼,理由是沒有達成合意、沒有金錢交易,但是民警并沒有采納劉某的理由。隨后民警對劉某作出了拘留15日、罰款5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事發后,劉某不服,提出行政復議未果后,陳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處罰決定。
劉某被起訴的原因
行政訴訟中,處罰單位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換而言之,本案中的處罰單位,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劉某是在嫖娼,對其處罰是合法的。
在法庭上,處罰單位提供了以下證據與法律依據:
1、民警將劉某抓獲時,劉某正在與陳某 *** ,二人不是戀愛關系。以上說明劉某存在違法事實。
2、根據二人聊天記錄顯示,劉某在直播間為陳某刷禮物,陳某就同意與其見面。這時二人已達成賣淫嫖娼合意了,劉某支付錢財向陳某刷禮物,實際上是一種支付嫖資的方式。
3、警方認為,依照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主體之間達成賣淫嫖娼意向、支付了錢財、著手實施了,就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賣淫嫖娼,予以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拘留10-15天,可并處5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單處5百元以下罰款。
這樣看來,處罰單位對劉某的處罰決定,好像沒有問題,劉某與陳某不是戀愛關系,還支付了錢財(刷禮物),這不就是嫖娼么?然而,法院作出決定之前,并不會只聽一邊的辯解。隨后劉某為自己提出了辯解:
其一、自己并沒有和陳某協商過賣淫嫖娼,刷禮物,只是為了讓陳某答應與自己見面,兩人并不是嫖娼關系。其二、兩人 *** 前,也沒有向陳某另外支付錢財。其三、兩人 *** 是男女之間情投意合而為之,沒有違法。
法庭咋判的?
從劉某的辯解來看,本案最大的問題就是劉某刷禮物,只是為了見面,即沒有議定價格,也沒有達向賣淫嫖娼的合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
最終,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對劉某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決定撤銷被告對劉某的處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與網友見面有性關系算犯法嗎,巡警有權帶走又罰款嗎?
與網友見面有性關系不算犯法,巡警無權帶走罰款。
網友約會 *** ,雙方沒有發生金錢上的交易,不屬于嫖娼,不會收到處罰。
在公安機關查處 *** 、 *** 、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 *** 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 *** 、 *** 、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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