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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的條件
律師解 目前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的法律對見證人的要求是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 與案件無關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 為人公正。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見證人選擇標準,《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12條規定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法律分析:見證人的條件為與案件無關的人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是能正確表達其意思表示的人。而且人民檢察院在進行勘驗時,是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勘驗筆錄上簽名。
法律分析:目前的法律對見證人的要求是: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 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哪些
其他范圍的人員是可以擔任見證人的。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見證人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并為此作證的人。
法律分析:一是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包括與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如系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系。但是,雖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
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刑訴法見證人資格具體是怎么規定的?一般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資格做見證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見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刑訴法見證人資格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除以下范圍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其他范圍的人員是可以擔任見證人的。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對見證人資格的相關規定是,一般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有資格做案件的見證人,不過,如果當事人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正確表達或者不能辨別是非,像這部分公民是不能做見證人的。
3、法律分析: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資格: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要注意,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見證人會承擔哪些責任
見證人只有證人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的法律責任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見證人是沒有賠償的連帶責任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只有擔保人才有賠償責任;如果只是認識不存在利害關系,見證人身份是生效的。見證人不負連帶賠償法律責任。見證人的法律責任是什么?見證人只是證明確實有簽訂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只有擔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擔責任。
見證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如下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見證人只有證人的法律責任,沒有連帶責任,只有擔保人才有連帶責任。如果見證人只是見證,并未簽字或承諾承擔擔保責任的,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見證人要負法律責任,但是見證人的法律責任是作為證人的責任,而不是保證人的責任,因此對債務人的債務賠償不負責任。見證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如下:見證人只有證人的法律責任,沒有連帶責任,只有擔保人才有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在執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也要邀請見證人到場。人民法院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 訴訟文件時,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將文件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
哪些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法律分析: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的見證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的人;(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刑事訴訟見證人條款的人;(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法律分析: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的主要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組織辨認等監察調查、刑事訴訟職權的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除以下范圍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其他范圍的人員是可以擔任見證人的。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法律分析:一是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包括與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如系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系。但是,雖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包括哪些呢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除以下范圍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其他范圍的人員是可以擔任見證人的。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見證人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并為此作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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