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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主要圍繞取保候審制度進行了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首先,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此情況適宜取保候審。
2、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法律分析:《刑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5、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是什么
1、自訴人、被告人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被告人逃脫了,導致案件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在對自訴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一方失蹤的。因為其他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3、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條件是: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被告人脫逃;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中止審理的情形:- 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影響案件審理的,應當中止審理。- 起訴后被告人逃脫,導致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中止審理。- 自訴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法關于公開審判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刑事訴訟法表,除本法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表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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