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違法司法處理是指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同時,依法對交通違法行為的司法處理辦法。具體可以分為調解、行政處罰、報警登記、處罰決定,以及執行通知等幾種辦法。
2、調解是指當事人就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爭議時,可以由交警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后,當事人應當簽訂調解書,并且確認各自承擔的法律責任。
3、行政處罰是指受理交通違法案件后,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處罰,具體主要有罰款、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等。
4、報警登記是指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并且受到損害時,可以向有關部門報警,報警后有關部門會對事故進行登記,并且可以根據事故的處理情況作出處罰。
5、處罰決定是指有關部門在接到報警后,根據事故的處理情況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可以是行政處罰、民事賠償或者刑事起訴等,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定。
6、執行通知是指在有關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后,需要將處罰決定通知當事人,以便當事人能夠及時履行處罰義務。通知的方式可以是郵寄、電話或者網絡等方式,也可以是現場通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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