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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簡述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異同。
- 2、簡述民事案件程序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意義
- 3、...訴訟目的的主要學說及其發展變遷,并談談研究民事訴訟的目的有...
- 4、簡述西周如何區分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訴訟案件
簡述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異同。
1、【答案】:同:兩者同屬于“民事”范疇的法律關系。兩者的根本點和最終目的都是要保護國家的民事流轉簡述民事訴訟的目的,保證社會正常的民事秩序。異:(1) 民事法律關系因民法等實體法的調整而發生的簡述民事訴訟的目的;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因民事訴訟法的調整而發生的。
2、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學的關系的區別如下: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地位是否平等簡述民事訴訟的目的,是否發生是自愿的,內容是等價有償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人民法院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訴訟關系是否發生就原告說是自愿的,而被告說并非自愿。
3、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區別 民事法律關系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則,強調當事人意志的尊重,排斥權力的干預,并以等價有償為內容。相比之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具有程序性質,以人民法院的主導地位為特征,包含國家審判權力的行使。訴權與訴訟權利 訴權是當事人啟動訴訟程序、實現權利的基礎。
簡述民事案件程序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意義
1、民事案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不力或者舉不出證據,負有舉證責任的人就得承擔不利的后果。為何要這樣規定呢?因為法官不是當事人,也沒有參與事情的經過,是事后斷案,完全要依靠證據確認案件事實。
2、總之,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是維護法律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手段。它要求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并進行證明,從而確保糾紛能夠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解決。這一原則不僅適用于民事訴訟,還適用于其他類型的法律程序,有助于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3、在法律訴訟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這一規則明確了各參與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的證據提供責任。首先,原告在起訴時,必須對自己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支持,以確保其主張的合理性和真實性。
4、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主張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不利后果。
5、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于行政訴訟和侵權訴訟) 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訴訟目的的主要學說及其發展變遷,并談談研究民事訴訟的目的有...
【答案】:在國外簡述民事訴訟的目的,把民事訴訟簡述民事訴訟的目的的目的作為一個課題來研究,并形成簡述民事訴訟的目的了完整學說體系的是德國和日本。事實上,關于民事訴訟的目的從來就沒有形成過統一的認識,并且也不可能形成統一的認識,每一種目的論無非都是特定語境、特定歷史時代的產物。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簡述民事訴訟的目的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簡述民事訴訟的目的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法律分析:是指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所期望達到的目標或結果。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
關于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體系的構成,傳統民事訴訟法學認為是訴訟目的論、訴權論和既判力本質論。〔1〕然而,筆者認為主要包括:民事訴訟價值論、目的論、訴權論、訴訟標的論、法律關系論、既判力論,這六大理論含涉民事審判程序和活動的主要或基本內容。
簡述西周如何區分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訴訟案件
西周區分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訴訟案件的方法: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其中主要包括:誓、 誥、 命、 禮、 遺訓、 殷彝。 西周時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有區別的。訟,指民事訴訟;獄,指刑事訴訟。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提起,大抵都要由原告到官府起訴,一般來說輕微的案件,可以口頭起訴;比較重大的案件,則要交文字書狀。
區分獄訟:西周將案件分為獄(刑事案件)和訟(民事案件),并分別設立不同的訴訟費用。獄案中,當事人需繳納“鈞金”;訟案中,則需繳納“束矢”。此外,規定卑幼不得控告尊長,違反此規定者將受到懲罰。 審理程序:- 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出庭,或由貴族指派代表參與。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西周時期有所區分,分別稱為“訟”和“獄”。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起訴都需要到官府提出,輕微的案件可以口頭起訴,而重大的案件則需提交書狀。刑事案件的書狀稱為“劑”,民事案件的書狀稱為“傅別”,并且起訴時需要繳納訴訟費。
西周時期的“獄”與“訟”民事案件→訟→聽訟刑事案件→獄→斷獄 (2)“五聽”“五聽”制度指判案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方式,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面部表情、呼吸、聽覺、眼睛與視覺確定其陳述真假,說明西周時已注意到司法心理問題并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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