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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t12椎體壓縮性骨折,腰部軟組織疾患能評上工傷等級?
- 2、胸椎t12壓縮性骨折內固定術腰1橫突斷列能評幾級工傷?
- 3、請問T12壓縮性骨折(術后內固定)有沒有達到十級傷殘標準?
- 4、T12壓縮性骨折工傷可以認定
- 5、在下班途中因讓車摔倒造成t12椎體壓縮性骨折,可以申請工傷鑒定嗎?
- 6、工傷胸椎t12壓縮性骨折不可以有陪護費嗎
t12椎體壓縮性骨折,腰部軟組織疾患能評上工傷等級?
根據相關標準,可定為八—十級傷殘。
相關法條: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3)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穩定性骨折;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img]胸椎t12壓縮性骨折內固定術腰1橫突斷列能評幾級工傷?
多處工傷時,取最嚴重的傷殘等級計算,所以傷者的傷殘等級很可能是兩個九級合并成一個八級;或者一個九級,一個八級然后取八級傷殘為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
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于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于初次或再次鑒定,復查鑒定不適用于本規則。
5.8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3)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穩定性骨折;
14)3個及以上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
14)1~2節脊柱內固定術;
請問T12壓縮性骨折(術后內固定)有沒有達到十級傷殘標準?
至少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評定為九級傷殘的可能性較大。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8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3)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穩定性骨折;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T12壓縮性骨折工傷可以認定
這樣骨折的工傷,可以鑒定為傷殘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下班途中因讓車摔倒造成t12椎體壓縮性骨折,可以申請工傷鑒定嗎?
下班途中因讓車摔倒,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職工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般而言,讓車摔倒并非交通事故,而本人也應當負主要責任,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車輛失控或者駕駛人操作不當、或者與突發事件,沖向正在正常行走的職工,職工躲閃中摔傷的,屬于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果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應當先申請工傷認定,傷情穩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t12椎體壓縮性骨折,至少可以評定為九級傷殘。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人社部辦公廳
《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
人社廳函[2011]339號
關于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經征得國務院法制辦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該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該條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三、“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
工傷胸椎t12壓縮性骨折不可以有陪護費嗎
工傷胸椎t12壓縮性骨折不存在生活自理障礙,無需護理。
工傷的護理,停工留薪期護理由所在單位負責,勞動能力鑒定之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護理費。護理的條件是: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主行動五項至少一至二項不能。停工留薪期護理按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勞動能力鑒定之后按鑒定結論確認。
工傷胸椎t12壓縮性骨折是不存在生活自理障礙的,無需護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 ***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內政發〔2014〕65號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陪護費。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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