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量刑規范化使用情況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量刑規范化典型案例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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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刑罰
適用于量刑的情況如下:
1、被告人、辯護人對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不影響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的認定,可以提出量刑建議;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按法律規定可減準基刑百分之70如何量刑
基準刑的理性分析
量刑規范化改革是新中國刑事法制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1]從今年6月I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下發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開始了對中國刑法學領域“哥德巴赫猜想”難題求解的深入探索。[2]《量刑指導意見》指出,“量刑的步驟。1.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在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2.根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依法確定宣告刑。”在“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以基準刑的一定調節比例幅度,規定了13類33項常見量刑情節對刑罰的調節幅度,即以“基準刑”為所有量刑情節對刑罰的調節基準。如《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實行終了的未遂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從犯,一般應減少基準刑的30-70%;累犯,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量刑指導意見》以基準刑作為各種量刑情節的調節基準,以一定的基準刑比例幅度減少或增加某一犯罪行為應判處的刑罰,其進步意義是比較明顯的:確立一個統一的量刑調節基準—基準刑,給出一個可操作的調節比例幅度,將具體個案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對號入座,運用簡單的數學計算方法,得出一個明確的宣告刑,有效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載量權,在一定范圍內統一了量刑尺度,向合理化量刑邁進了一大步。但從基準刑的內涵及各種量刑情節的刑罰根據來看,以基本犯罪事實為根據的基準刑能否作為體現不同刑罰根據的各種各樣量刑情節的統一調節基準,還需要對基準刑進行理性的分析。
一、基準刑的概念及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所謂基準刑,是針對具體犯罪而言,在不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前提下,根據基本犯罪事實的既遂狀態所應判處的刑罰。基本犯罪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反映社會危害性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3]《量刑指導意見》確定基準刑的步驟如下: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
因此,基準刑具有如下特征。
(一)基準刑是基本犯罪事實所應判處的刑罰
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是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基本形態的犯罪是單獨犯罪的既遂形態,是由刑法分則或單行刑法中的分則性規定的某種犯罪單獨既遂狀態的犯罪構成。[4]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從《量刑指導意見》列舉的5種常見罪名的量刑情況來看,主要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超過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加重結果事實。如交通肇事犯罪超過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傷亡人數、財產損失數額;故意傷害犯罪超過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情節惡劣程度、傷殘等級和傷害人數的加減;搶劫犯罪超過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搶劫數額、致人傷害后果、搶劫次數等等。故基本犯罪事實之外的其他量刑情節事實所應影響判處的刑罰不在基準刑之內。
(二)基準刑由量刑起點和應增加的刑罰量兩部分組成
量刑起點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的基本刑,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應當承擔的具體刑罰量。增加的刑罰量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所產生的刑罰評價量。如《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盜竊犯罪,盜竊數額超過數額較大起點,并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點為1年有期徒刑。盜竊數額超過或者低于數額巨大起點三分之一的,可相應地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搶劫犯罪,搶劫一次,犯罪情節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點為3年至5年有期徒刑,可根據搶劫數額的大小和致人傷害的后果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基準刑體現刑罰目的對基本犯罪事實的全部需求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以基本犯罪事實為根據的基準刑包括基本刑和增加刑兩部分,在沒有其他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基準刑就是宣告刑,即基準刑就是該具體犯罪事實所應判處的全部刑罰量,體現刑罰規則對基本犯罪事實應承擔全部刑罰責任的整體評價。根據陳興良先生主張,刑,可分為報應之刑和預防之刑,已然之罪與報應刑具有一種因果關系,未然之罪與預防之刑是一種功利關系,[5]基準刑應包括刑罰報應目的和預防功能要求基本犯罪事實承擔的全部刑罰責任。因此,基準刑并不抽象為某一單一的刑罰目的,它是多種刑罰目的和功能的綜合反映。
(四)基準刑體現了基本犯罪事實應判處刑罰量的審判經驗值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開始對量刑規范化工作進行實質性的調研論證,利用實證研究方法,對大量審判案例進行統計分析,歸納出各種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內的量刑起點和調節幅度,形成相對明確的基準刑,反映了過去司法審判實踐經驗,使基準刑表現為各具體罪名相對應的基本犯罪事實應判處刑罰量的審判經驗值。
通過基準刑上述特征可以看出,《量刑指導意見》使用的基準刑概念,基本等同于刑罰理論討論的量刑基準概念,又區別于量刑基準。主要原因在于量刑基準的內涵,在學者之間存在一些分岐,國內外學者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6]有學者認為,以下幾點對量刑基準是極其必要的。1.量刑基準來源于抽象個罪,成為對具體個案中具體個罪量刑時的參照物。2.量刑基準是“想象性”或觀念性的東西,它是對符合抽象為一般既遂狀態下的犯罪構成特征的行為“應當”判處的刑罰量而非實際所宣告的刑罰。3.量刑基準由于受事實和法律的不確定性影響,不可能是一個精確的數值或“點”,在很多情況下,它仍然可能是一個幅度(法定刑為絕對確定刑的除外)。[7]從這幾點可以看出,基準刑與量刑基準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首先,基準刑并不抽象于個罪。《量刑指導意見》指出,基準刑包括起點刑和增加刑。起點刑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所應判處的刑罰,增加刑要根據個案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具體情況具體考慮。因此,基準刑中包括抽象為個罪的起點刑和體現個案情況的增加刑,是抽象加具體的結合體。其次,基準刑也不是“想象性”或觀念性的東西。基準刑是在實證歸納基礎上,根據個案判例總結得出的審判經驗值,不是根據立法想象或憑觀念構思的。而且,在沒有其他量刑情節影響基準刑的情況下,基準刑就是宣告刑。因此,基準刑是建立在過去審判經驗基礎之上的實在刑。最后,基準刑可以是一個精確的數值。在《量刑指導意見》關于盜竊犯罪基準刑的規定中,基準刑就表現為一個精確的數值。如:盜竊數額超過數額較大起點,并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點為一年有期徒刑;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三年有期徒刑。
為什么要量刑規范化
長期以來,量刑程序在法庭審理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和體現。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就是要充分發揮法庭查明量刑事實的功能,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參與量刑的權利,確保量刑公正。量刑程序改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明確了量刑建議權。目的是讓控辯雙方更加積極地參與量刑,促進量刑公正。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并組織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就量刑問題發表量刑意見,并注意聽取他們的意見。二是規定了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階段,應當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在法庭調查階段,可先就定罪事實和證據進行法庭調查,再相對集中地就量刑事實和證據進行法庭調查。在辯論階段,可分別就定罪和量刑問題展開辯論,增強量刑辯論的針對性。此外,在刑事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量刑理由,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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