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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這是構成簡單民事案件的三個必須具備的概括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作為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哪些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發回重審的 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于第一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簡單,易于執行、方便群眾。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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