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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22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查明侵權基本事實明確侵權行為人(被告)侵權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不同,具有侵權方式隱蔽、侵權人數眾多、侵權手段復雜等特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1)1年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該條規定具體包含了四個方面的要求: 原告資格: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意味著,只有那些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當事人,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具體而言,該條款要求起訴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這意味著原告必須是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請求法院予以司法保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民事訴訟可以異地起訴嗎
民事訴訟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在異地進行起訴。民事訴訟管轄原則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的管轄原則通常遵循“被告住所地”原則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即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的法院管轄。但這一原則并非絕對,法律還規定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了其他多種管轄情況,如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等。因此,當滿足特定條件時,原告可以選擇在異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表明,民事起訴可以在異地進行,前提是滿足起訴的基本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負責審理;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對于其他類型的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也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可以異地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時,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但如果是合同糾紛的,則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可以異地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規定是民事訴訟,需要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需要原告到法院遞交訴狀,提供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法律分析:可以異地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包括下列人員: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親屬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不論被害人是否死亡,為被害人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的單位和個人,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范圍包括以下幾種:首先,被害人。當犯罪行為導致物質損失發生時,作為損失方的被害人有權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前提是此損失直接源于被告的犯罪行為。其次,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當被害人去世,其近親屬如能證明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有權代表死者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原告的范圍
1、法律分析:(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1)1年訴訟時效。
3、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對原告資格的規定為: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應當屬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另外,接收訴狀的法院必須對該案有管轄權才能正式受理該案件。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本質不同 性質不同。
民事訴訟原告起訴的條件
1、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原告資格: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明確被告:必須指明具體的被告。 具體訴訟請求:必須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并附有事實和理由。 法院管轄:案件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并且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是什么
一)原告須為與案件具有直接利益關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二)應明確指控被告;(三)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實際事由、論據支撐;(四)訴訟內容須在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疇內,并在受案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限之內。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原告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有: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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