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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教唆犯罪行的成立、認定與處罰
- 2、怎么判定教唆是不是故意
- 3、教唆犯罪的標準?
- 4、如果有人教會傻子sa人或者da人,犯法嗎?怎么律師會怎么判呢?
- 5、慫恿他人炸學校犯法嗎?
- 6、教唆犯罪如何認定
教唆犯罪行的成立、認定與處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教唆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教唆他人實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論處,而脅從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再以教唆的內容實行數罪并罰。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教唆的相關 法律知識 。
教唆犯罪行的成立、認定與處罰:
(一)共犯的處罰根據
狹義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實行犯簡稱正犯。
注意了解共犯從屬性說與共犯獨立性說的觀點。
1、共犯獨立性說認為,即使正犯沒有實施犯罪,共犯也構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獨立性。
2、共犯從屬性說認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實行犯)是直接實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較高,侵害法益的危險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幫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幫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較低,侵害法益的危險較小,帶有間接性。如果正犯不構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處理。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須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
共犯從屬性的結論:
甲教唆乙犯罪,乙沒有實施的,甲乙都無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預備,甲也構成教唆犯的犯罪預備。由于刑法一般不處罰犯罪預備,所以甲乙一般都無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中止。由于乙的中止對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構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未遂。甲也構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既遂。甲也構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實施盜竊,乙表面答應,實際上根本不想盜竊,而是實施了 *** 。就盜竊而言,因為乙沒有實施,所以甲無罪。乙實施的 *** 與甲也無關。
甲教唆乙實施盜竊,乙盜竊到財物后,為了抗拒抓捕轉化為搶劫。由于搶劫與盜竊具有因果性,所以甲構成盜竊罪既遂。乙定搶劫罪既遂。
共犯的處罰根據,在于共犯通過正犯者間接地侵害了法益,即處罰共犯者,是因為其誘使、促成了正犯實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為。共犯的違法性由來于共犯行為自身的違法性和正犯行為的違法性。
(1)甲唆使乙殺害自己的,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甲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2)乙按照被害人甲的請求對甲實施重傷行為,乙成立犯罪,甲的教唆行為無罪。
(3)甲唆使乙實施自傷行為的,乙的行為不成立犯罪,甲的唆使行為也不成立犯罪。
(4)犯罪人甲教唆乙窩藏自己的,不成立犯罪。
(二)教唆犯的概念與成立條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進而使其基于此決意實行犯罪的情況。
1、教唆對象。
(1)按照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教唆對象必須是達到形式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注意:傳統觀點無法解釋這樣的案件。例如,甲教唆不滿16周歲的警察乙刑訊逼供,乙接受教唆實施刑訊逼供行為的,按照主流觀點只能認定甲是間接正犯,但甲欠缺構成身份,不成立刑訊逼供罪;由于沒有輕傷害以上結果,也不成立故意傷害罪的間接正犯,其結局是甲無罪。但該觀點無法令人接受,如果認為教唆犯的對象只要求是事實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就可以很好解決這樣的問題:甲成立刑訊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實行犯乙只是年齡不到,不負刑事責任而已。
(2)教唆行為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著只能對一人教唆,對特定的二人以上實施教唆行為,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唆使的對象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成立教唆。
(3)由于教唆是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經產生犯罪決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幫助犯。乙已有盜竊犯意,甲唆使其搶劫的,成立搶劫罪的教唆犯:乙已有盜竊犯意,只想盜竊數千元,而甲唆使其盜竊數萬元的,甲只成立幫助犯,不成立教唆犯;(更多資訊關注東方行 教育 ·三校司考公眾微信)在乙打算盜竊普通財物,而甲唆使其盜竊金融機構的,不認定為教唆犯。
2、教唆行為。教唆行為是指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1)唆使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
(2)不作為方式不能構成教唆行為。
(3)教唆行為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犯罪的行為,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是教唆行為。例如,教唆懷孕婦女在分娩后殺死嬰兒的,也成立教唆行為(當然,只有當婦女開始實施殺嬰行為時,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
(4)教唆行為不要求對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 方法 、手段等作出指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罰。
例如,甲將一把沒有裝上子彈的手槍交給乙,指示乙當場開槍殺害丙,乙接受教唆開槍 射擊 ,因沒有子彈而未能致丙死亡。如果能夠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被教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絕對不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則不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仍然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性,就不能否認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應以教唆犯論處。
(三)教唆犯的認定
1、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例如,甲教唆乙實施搶劫行為,但乙到達現場后只實施了盜竊行為的,對甲只能認定為盜竊罪。反之,A教唆B實施盜竊行為,但B實施了搶劫行為的,對A仍應認定為盜竊罪。
2、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定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規定。
刑法分則規定以唆使、煽動作為實行行為的常見情形有:
(1)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3)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情節嚴重的。”
(4)妨害作證罪(第307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5)引誘、教唆、欺騙他人 *** 罪與強迫他人 *** 罪(第353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強迫他人吸食、注射 *** 的。”
注意: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 *** ,不是獨立罪名,而是引誘、教唆他人 *** 罪與強迫 *** 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6)引誘賣淫罪(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7)引誘 *** 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 *** 賣淫的。”
注意:引誘 *** 賣淫是獨立罪名,不是引誘賣淫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8)引誘未成年人聚眾 *** 罪(第301條第2款):“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 *** 活動的。”
注意:引誘未成年聚眾 *** 是獨立罪名,不是聚眾 *** 罪的從重處罰情節。但在給行為人定引誘未成年人聚眾 *** 罪后,在量刑時,應比照聚眾 *** 罪從重處罰。
3、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幾種較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犯罪時,對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體實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間接教唆也成立犯罪。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
4、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的區別和聯系。
區別:
(1)侵犯的法益性質不同(前者是社會管理秩序,后者根據所教唆的犯罪性質確定)。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后者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
(3)對象要求不同(前者對被傳授的對象沒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對象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內容不同(前者是對傳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對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傳授的人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則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據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是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罪名,沒有獨立的法定刑)。
聯系:
(1)如果行為人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原則上從一重罪論處。
(2)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的對象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按所教唆的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實行數罪并罰。
(四)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
(二)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理解。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按照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
對于教唆未遂的,適用第29條第二款之后,不再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img]怎么判定教唆是不是故意
法律分析:1.對象條件。教唆犯的對象是特定的、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對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教唆對象必須是特定的。(2)教唆的對象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不具有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的,不構成共同犯罪,應對教唆行為人以間接正犯(實行犯)論處。(3)必須是本來沒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圖的人。已經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圖的人不能成為教唆對象。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已有實施某種犯罪的意圖,而為其出主意,撐腰打氣,壯膽助威,堅定其犯罪意圖,使其實施犯罪,不能認定為教唆犯,而應認定為幫助犯。
2.客觀條件。教唆犯的客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教唆行為的認定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教唆行為的內容必須是某種犯罪行為。如果是教唆他人實施其他一般違法行為,則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為的方式具有多樣性。既可以是口頭教唆,也可以是書面教唆,還可以是通過打手勢、使眼神等形體語言進行教唆。具體來講,可以是以金錢、財物、女色等利益引誘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視、侮辱等手段 *** 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實施暴力、揭發隱私、毀壞財物等脅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迷信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犯罪的標準?
1、在我國的刑法當中,并沒有教唆罪這一個罪名,所以教唆罪是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的一個叫法而已,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在法律上如果教唆他人犯罪的話,是按照教唆他人所犯的罪來進行同樣的定罪處罰的。
2、舉一個例子,如果一個人教唆另一個人去搶劫,而另一個真的實施了搶劫的行為的話,那么這個教唆者也要按照搶劫罪來定罪判刑,他本身不會被判作教唆罪,也不需要什么教唆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只需要和那個實施搶劫的人一樣,判搶劫罪就可以了。
第二,對于教唆犯的立案標準。
1、首先,對于教唆犯來講,如果教唆他人犯罪,并且自己參與犯罪的話,應當按照共犯來處理,如果自己沒有參與犯罪,僅僅停留在教唆階段的話,那需要來看一下它在整個犯罪過程當中起著什么樣的作用。
2、如果他人并沒有犯罪的故意,而自己通過教唆使他人有了犯罪的故意,并且親自謀劃了整個行動的話,那他起的就是主犯的作用,反之,他的教唆只是起到一個輔助的作用的話,那他就是從犯。
3、其次,對于教唆犯來講,他的叫做對象非常重要,如果是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的話,就按照上面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罰就可以了,不過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比較不成熟,此時非常容易聽信教唆,教唆犯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的話,就相當于利用了未成年人的弱點來進行犯罪行為,這個時候需要從重處罰。
4、最后,如果自己實施了教唆他人的行為,但是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話,那么這個時候教唆犯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比如說甲教唆乙去殺人,而乙在思量過后之后沒有選擇殺人,那么這個時候他的教唆就是不成功的,所以這個時候相當于犯罪未遂,對于教唆犯來講,可以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但還需要注意的是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該。
如果有人教會傻子sa人或者da人,犯法嗎?怎么律師會怎么判呢?
首先,教唆他人犯罪,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是犯法的。
在刑法中,像這種教唆別人犯罪的,一般被認定為教唆犯。
在教唆犯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犯罪的,屬于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圖,利用無責任能力的人或無犯罪意思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量刑時會
從重處罰教唆人。
慫恿他人炸學校犯法嗎?
犯法,而且很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教唆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教唆他人實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論處,而脅迫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再以教唆的內容實行數罪并罰。教唆他人使其決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須被教唆者本無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為而后產生犯意的事實。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則為開導指示之從犯矣。
成立要件
教唆罪之成立,應具備下列四要件:
1.須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實行,為教唆者所能預見,倘不能預見者,則非故意,對于其犯罪行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過失之行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謂為教唆罪。
2.須有教唆之行為
教唆罪在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無加以限制。在解釋上,認為須能達到教唆之目的為已足。舉凡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為教唆,惟不得以 *** 或脅迫之方法出之,因為以 *** 或脅迫便被教唆人喪失自由意志,而為犯罪之行為者,則應繩以間接正犯之罪。
3.須被教唆者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為多數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說發布其犯罪行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當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對特定人為之,故被教唆者必為特定之人;此乃與煽惑罪主要區別之點。
4.須被教唆者為有責任能力
蓋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斷之能力為限,教唆者僅予以犯意令其自為采擇而已,設被教唆者無責任能力,則必乏自由采擇之權,不過等于機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為其行為,而成為間接正犯矣。我現行刑法關于教唆罪,系采主觀主義,因其惡性重大,宜予獨立處罰,此觀乎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即足以顯示教唆罪之獨立性也。
教唆犯罪如何認定
1.須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實行,為教唆者所能預見,倘不能預見者,則非故意,對于其犯罪行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過失之行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謂為教唆罪。
2.須有教唆之行為
教唆罪在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無加以限制。
3.須被教唆者為特定之人
教唆罪系以對特定人為之,故被教唆者必為特定之人。
4.須被教唆者為有責任能力
我現行刑法關于教唆罪,系采主觀主義,因其惡性重大,宜予獨立處罰,此觀乎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即足以顯示教唆罪之獨立性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于非故意教唆犯法嗎和教唆他人非訪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