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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不和檢察院溝通直接發函要求修改量刑裁定書?
不可以?!缎淌略V訟法》第201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從這一立法規定看,調整量刑建議并不是必經程序。據此,應不能得出“法院未通知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的做法違反了‘法定訴訟程序’”的結論。
[img]檢察院建議量刑可以改嗎?
檢察院的建議量刑重要。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給出的量刑建議,法院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改變檢察院量刑建議,檢察院一定會抗訴嗎
檢察院是否會抗訴,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乖V的條件是: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于偵查機關、下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申請強制醫療、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請抗訴、報請指定管轄等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統一受理。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適用本章及本規則第十章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對于偵查機關、下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申請強制醫療、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請抗訴、報請指定管轄等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對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
檢察院修改量刑建議的案件多嗎
法律分析:不是,都會有量刑建議的,很少沒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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