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我國關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規定
一般地域管轄與一般民事案件一樣涉外民事訴訟范圍,涉外民事訴訟中涉外民事訴訟范圍的一般地域管轄涉外民事訴訟范圍,是指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確定糾紛涉外民事訴訟范圍的管轄法院,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總則的有關規定。
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根據不同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管轄的規定是:因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訴訟,原告可在與爭議有一定的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進行選擇管轄。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中涉外合同訴訟管轄有以下規定:涉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涉外民事訴訟范圍;被告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的涉外案件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也即爭議標的額大的涉外案件;案情復雜的涉外案件;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法院
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根據不同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地域管轄與一般民事案件一樣,涉外民事訴訟中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總則的有關規定。
一般的涉外案件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也即爭議標的額大的涉外案件;案情復雜的涉外案件;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外國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有其他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以下第一審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轄區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涉外民事訴訟指的是什么,涉外民事訴訟一般原則是什么?
1、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所謂涉外因素是指訴訟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或者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或者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訴訟就是涉外民事訴訟。
2、法律分析: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第一,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 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第二,作為訴訟標的法律實施涉外。
3、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作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準則,同時也規范了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行為。首先,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意味著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遵循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4、一般認為,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及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5、法律主觀:“涉外民事訴訟”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和有關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動和關系的總稱。訴訟主體涉外,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訴訟標的物涉外。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