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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超過兩個月應該怎么辦,屬于比較輕的刑事案...
批準逮捕之后的程序是什么?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偵查終結后,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
要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還犯下了另外比較重要的罪行,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這個是不需要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的,只不過要向人民檢察院報告備案。還有公安機關這邊偵查完了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要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一般在批捕以后的兩個月之內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因為批捕以后偵查階段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個月,可是也有比較復雜的刑事案件,這樣的話經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以后,偵查羈押的時間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
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在看守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三個月,一般的羈押期限是兩個月,確定該刑事案件比較麻煩,需要延長羈押時間的,才會被羈押三個月左右。
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若屬實期滿就拘留了。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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