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揚州353征地補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附表三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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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
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擴展資料:
江蘇省征地補償水平要求
《征地補償標準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
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
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
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 *** 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各地還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通知規定,征地批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征地補償標準
[img]揚州市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近年來,隨著城市規劃建設,征地 拆遷 已經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由于 征地 問題關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所以大家對征地的補償標準都十分關心。具體的征地標準需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視情況而定。下面,就給大家講講揚州市 征地補償標準 是什么,供大家查閱參考。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省 *** 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要求,經市 *** 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全市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最低標準: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邗上、蔣王、汊河、楊廟、瓜洲、杭集、槐泗、沙頭,下同)每畝21000元,其中常年種植的菜地每畝300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寶應縣、高郵市、江都市、儀征市每畝18000元,其中常年種植的菜地每畝22000元。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人230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寶應縣、高郵市、江都市、儀征市每人17000元。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 征地補償 ,原則上執行我市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如國務院和省 *** 規定標準高于我市,執行國務院和省 *** 規定標準。 (三)青苗補助費 一般按一熟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麥子、油菜: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10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每畝900元。 2、水稻: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12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1100元。 3、蔬菜: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18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每畝1500元。 4、棉花:每畝1000元。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 各縣(市)人民 *** 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揚府發〔2002〕84號)確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基礎上,相應調整地上附作物補償標準。市區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另行公布,未正式公布前,各區仍按《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揚府發〔2002〕84號)確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各縣(市、區)人民 *** 根據上述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不得低于市人民 *** 規定的最低標準,調整后報市人民 *** 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調整后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助費最低標準從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經依法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確保 征地補償費 落實到位 各地要嚴格執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在征地報批前,要將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 *** 出資部分存入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專戶。認真執行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確認程序和征地批準后的兩公告一登記、補償安置方案批準等程序。征地補償費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農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其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少于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選擇貨 *** 置的,安置補助費必須按時全額發給農民,嚴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要建立健全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確保征地補償費支付到位,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全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征地補償的法律 法規 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有關程序,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各項工作。要加強政策宣傳,提高各級人民 *** 與各有關部門依法征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認真做好新老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要嚴肅紀律,規范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在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突擊批地,不允許采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 通過上文對 揚州市征地補償標準 的介紹,相信大家現在對揚州市征地的補償標準已經有了比較清晰的了解。如果大家對征地補償的事情上還有其他疑問,或遇到一些糾紛,為了切實的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大家可以向專業的 律師 進行 法律咨詢 ,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征地補償費標準是怎樣的?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筑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 *** 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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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征用農村土地補償標準是多少錢一畝地
國家征用農村土地補償標準是有差異的,一般來說,農民土地征用賠償有三部分組成,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等。
1、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補償費的具體計算公式為: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安置補助費的具體計算公式為: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3、青苗補助費。
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期未能收獲,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所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
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一般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計算,如果是播種不久或投入較少,也可以按一季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 規定并公告。
青苗補助費的計算公式為:青苗補償費=年產值÷耕種季數。
擴展資料:
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征地補償的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機制,每兩到三年調整一次。現各省補償價格差異比較大,特別是農村中的農用地、建設用地的補償差異比較大。
1、河北省的補償價格最高。河北省區片綜合平均價格67038元/畝。石家莊市主城區價格達到了45W元/畝,京津冀一體化最集中的廊坊香河、大廠等地也達到20多萬/畝,邯鄲市一類地區補償標準也達到了22萬/畝。
2、浙江省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3.7萬元/畝。杭州地區一般在20萬元/畝左右,又區分開發性和貨幣補償兩種,后一種的補償價格更高。臺州一般在5W-8W元/畝左右。
3、江蘇省 *** 確定將土地分為一等,最低補償價格為土地補償費1.6萬元/畝,安置補助每人1.4萬元。泰州市、揚州市補償價格大約在2.1萬元/畝,安置補助費用大約為2.3萬元/畝,南京市8W-14W之間。
4、福建省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四個地區類別。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分別為一類區38750元/畝、二類區37750元/畝、三類區36750元/畝、四類區35750元/畝。
5、江西省南昌市的各個經濟開發區在實行區片綜合價,西湖區超過25萬/畝,景德鎮市的91140元/畝為最高,大部分地區多在3W-6W浮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征地應予公正合理補償
揚州市廣陵區城中村貨幣拆遷補償標準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五條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于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八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并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并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 *** 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補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于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 *** 制定。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準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 *** 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后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六條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序、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每年應當公布區位基準價,并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已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筑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筑面積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 *** 規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后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拆遷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委托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 *** 、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因城市開發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 *** 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已經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補充:
大概2500
追問:
農村農田改造搬遷補償標準
回答: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字體大小:大 | 中 | 小 2006-04-26 14:42 - 閱讀:44240 - 評論:132
江蘇省人民 *** 令第26號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于2005年7月21日經省 *** 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梁保華
二〇〇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征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準撤銷后,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 *** 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 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
(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 *** 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條 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于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縣人民 *** 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區片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 *** 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 *** 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市、縣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積,將 *** 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各地可根據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對年齡段劃分與年齡跨度作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 *** 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 *** 審核后,由縣級人民 *** 確定。確定后,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 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照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一次性領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后,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各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一條 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市人民 *** 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人民 *** 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補償標準地區分類表
2.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準表
附件1:
征地補償標準地區分類表
類別
地 區
一類
南京市玄武區、鼓樓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臺區、江寧區,無錫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錫山區、惠山區、江陰市,常州市天寧區、鐘樓區、戚墅堰區、武進區、新北區,蘇州市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虎丘區、吳中區、相城區、常熟市、張家港市、太倉市、昆山市、吳江市
二類
南京市 *** 區、浦口區,宜興市,金壇市、溧陽市,南通市崇川區、港閘區,揚州市廣陵區、維揚區,鎮江市京口區、潤州區,泰州市海陵區、高港區
三類
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云龍區、鼓樓區、泉山區,海安縣、如皋市、通州市、如東縣、海門市、啟東市,連云港市新浦區、海州區,淮安市清河區、清浦區,鹽城市亭湖區,揚州市邗江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江都市,鎮江市丹徒區、揚中市、句容市、丹陽市,興化市、姜堰市、泰興市、靖江市,宿遷市宿城區
四類
徐州市賈汪區、九里區、邳州市、新沂市、豐縣、沛縣、銅山縣、睢寧縣,連云港市連云區、贛榆縣、東海縣、灌云縣、灌南縣,淮安市淮陰區、楚州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鹽城市鹽都區、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建湖縣、大豐市、東臺市,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附件2: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準表
地區
年齡段
最低保障標準(元/月)
養老金
生活補助費
一類
第二年齡段
/
160
第三年齡段
/
140
第四年齡段
200
/
二類
第二年齡段
/
140
第三年齡段
/
120
第四年齡段
170
/
三類
第二年齡段
/
120
第三年齡段
/
100
第四年齡段
140
/
四類
第二年齡段
/
100
第三年齡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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