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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回避決定由誰做出?
1、刑訴法三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涉及審判、檢察及偵查人員的回避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此類人員的回避決定由不同主體負責。具體來說,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3、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決定者根據人員身份不同而有所區別: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法院的院長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特殊情況:- 院長的回避:由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下列有關回避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1、【答案】:A、C、D 【考點】回避的情形。詳解:A項中甲的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應當回避,正確。
2、其二,包括審判長、陪審員在內的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由院長決定。其三,法院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回避的,應由審判長決定。因此,選項ABD錯誤。
3、回避適用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所以D項正確。回避決定期間工作的進行,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所以C項正確。對駁 *** 避申請不服的權利救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4、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對人或行政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務員必須避免參與有關行政行為,以確保行政行為形式上的公正性。所以選項A正確。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所以選項B錯誤。案件事實和本行政機關領導有利害關系的,不是回避的理由。所以選項C錯誤。
2023最新刑事訴訟法
1、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刑事訴訟法第30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30,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對于重大、復雜刑事訴訟法第30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30,可以延長十五日。 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刑事訴訟法第30,并符合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人民檢察院應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對于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案件,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 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什么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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